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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小姐自民國83年7月4日起,於首富房仲公司擔任客戶推廣部協理,負責產品研發、商品企劃、系統教育訓練、商品推廣銷售及售後客服等業務,月薪9萬6千元。 到了105年2月4日,公司未經她的同意,擅自將她調動至網路中心,她懷疑公司有針對性,調動顯非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調動後工作亦非她的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葛小姐多次向公司要求回復原職均遭拒,公司更於105年6月16日以她自同年月13日至15日繼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解僱葛小姐。 葛小姐認為首富公司解僱她並不合法,經向台北市勞動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也不同意收回成命,所以委請律師起訴確認她跟首富公司間之僱傭契約關係仍繼續存在,要求首富公司人自105年6 月17日起至讓她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9萬6千元,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據勞動部統計,2020年全台灣發生的勞資爭議案件共計27,690件,是有統計數字以來的最高,平均一天發生76件,發生行業別以批發零售業、製造業及其他服務業為前三名。
水泥車司機阿榮自民國83年9月27日起,受僱於李老闆開設的合作公司,擔任混凝土運輸駕駛工作。後來李老闆於88年10月間另又設立經營家族企業合成公司,李老闆於89年7月3日將阿榮調動改受僱於合成公司,但實際上仍在同一預拌混凝土廠從事相同之駕駛工作。
長期在南部工作的勞工,突然收到公司一紙調動命令,要求離鄉背井到物價房價高昂的台北工作,可以說不嗎?
現在很多雇主為了保護自己的營業競爭力,擔心員工離職之後帶走自己的營業秘密投奔敵營,甚至自己創業跟原東家競爭,都會想方設法跟員工約定離職後一定時間不得從事有競爭性工作的競業禁止條款。
小本經營的早餐店老闆遇到上班沒幾天就鬧勞資糾紛告進法院的新進員工,該怎麼辦? 自我充實勞動法知識,蒐集證據,勇敢面對,讓惡意濫用勞工權益的「假勞工」知難而退,才是上策。
由於部立桃園醫院發生疑似院內感染確診案例,國內各大科技公司再次提高廠區防疫等級,嚴格控管人員接觸頻率。與此同時,某產險公司推出保費500元可理賠10萬元之防疫保單,造成民眾大排長龍搶購,保險公司不得不提早終止販售該保單,顯示此波疫情來勢洶洶,造成民眾心裡不小陰影。
近來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公布COVID-19 肺炎確診病例不斷上升,甚至本土感確診案例日益增加,台灣燈會、渣打馬拉松等許多大型活動已經紛紛宣布取消或延期,疫情極可能影響企業營運,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預先擬定應變計畫,尤其確保所屬員工身體健康並保持持續營運,為當下企業管理首要目標。
小明領完今年的年終獎金後,覺得自己目前的工作遇到瓶頸,不上不下的,思考著自己未來職涯該怎麼繼續的課題,轉換跑道成為心裡一再浮現的念頭。
年底快到了,環球公司老闆大明覺得員工小華工作績效長期不佳,已經拖累整個團隊的表現,繼續付她薪水根本不划算,想要資遣她。
年終獎金該怎麼給?
無論雇用員工人數多寡,無論是什麼行業,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都必須依法舉辦勞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