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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遇到一件職場霸凌事件,雙方當事人A女士、B小姐分別是主管及下屬,因為業務分工問題有不同認知,不僅發生口角,主管A女士還推了同仁B小姐一把,雖然沒有造成傷害,但很多同事在場目睹,總經理也很重視這起事件。 我們啟動職場不法侵害防治措施,關懷並訪談B小姐,B小姐接受訪談時不時掉淚,但明確表示不希望提出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只希望A女士提出悔過書,表示歉意並保證不再犯即可。請問本公司應該如何處理?」一位科技業人資主管問我上述問題。
「最近找到工作,但老闆說勞保薪資用最低額申報,我跟老闆都可以省錢,但還是有勞保,權益也不會受損,真的可以這樣嗎?」一位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在網路論壇發問。
「能力愈大,責任愈大」,這是蜘蛛人電影中的著名台詞。 在這個邏輯下,我國勞動法就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的規定,也是採取員工人數愈多、雇主防治義務愈多愈細緻的規範模式。
「我們公司目前員工人數97人,但為了因應業務需要,下個月會擴編,增加僱用10-15名員工,據說員工人數增加至3位數,在性工法上就有特別的規定,防治職場性騷擾必須採取不同的程序?」一位任職於軟體業公司的人資主管詢問我上述問題。
「據說今年起董事也必須接受性平內容的教育訓練,沒有做到的公司還會被裁罰,是真的嗎?」一位金控公司人資長傳Line問我。
隨著人工智慧(AI)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高盛指出,未來全球預計將有3億個職缺被AI取代,勞動市場的面貌也將隨之改變。 輝達執行長黃仁勳表示,AI不會導致失業,而是會使某些工作變得過時。這意味著企業在引進AI時,必須重新評估員工的角色和工作內容。 當企業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企業確實可以在踐行法定程序後,合法地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今天台灣發生規模7.2的大地震,許多縣市都有災情傳出,若勞工因此無法準時到班,雇主可以認為是遲到或曠職嗎?
日前立委質詢「不適當凝視」是否構成為性騷擾的標準為何?建議勞動部應該列舉明確案例,讓大家有規可循。勞動部長回應表示應以「被害者感受」為主,並以被害者並綜合判斷,日後將有更多宣導資料,並用淺顯的文字訂定指導手冊,提供各界參考。 到底什麼是「不適當的凝視」?老闆、主管或同事用眼神緊盯女性同仁的胸部,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是否需要舉證證明?成為爭議話題。
最近引起熱烈討論的日劇《極度不妥!》,描述一個口無遮攔的昭和大叔穿越到38年後的現代,遭遇各種衝擊和代溝,藉由古今時空差異,在笑鬧中對性平與世代議題展開反思。
「聽說去年修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大部分條文將在2024年3月8日婦女節施行,請問有哪些重點?」 一位電子業人資長傳訊息問我上述問題。
「我的老闆會用眼神緊盯我的胸部,這是不是職場性騷擾?」 民國105年間,一家小型企業女性業務助理A小姐到縣政府投訴她的男性老闆B先生涉嫌對她職場性騷擾。 「不適當的凝視」會構成性騷擾?
「寒流來襲,要早起離開溫暖的被窩非常艱難。聽說台北市有國小宣布放「低溫假」,請問上班族勞工可否比照辦理?能不能比照「颱風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