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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任職法官時,曾經為眾多律師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並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

網站:https://www.yesin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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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個月3000元交通津貼,因為居家工作取消不發了,這樣合法嗎?

「我們公司本來每個月都有發給我交通補助津貼三千元,現在因為疫情警戒實施居家工作,從這個月取消不發了,這樣合法嗎?」

求職必看!收到錄取通知書後,公司因「三級警戒」叫我不用來上班,可以怎麼做?

「公司於5月上旬面試錄取一位人員,並以電話及mail發出錄取通知,並註明於6/1報到, 通知上已註明報到時間、地點、職務、薪資及輪班方式,後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狀態,公司已經兩次通知延後報到。現在因為三級警戒持續,公司所屬產業不在微解封之列,經營困難,業務上不再需要新人,可否通知該員取消報到?」

居家工作時,倒熱水燙傷、上廁所滑倒…可以算職災領補償嗎?勞動律師解答

「在家裡工作如果倒熱水燙傷或上廁所滑倒算不算職業災害?雇主要不要負責?」 「如果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仍然要負責,不因為居家工作而免責。」

無薪假人數創新高!勞動律師:放無薪假(減班休息)前一定要注意的10大事項

根據勞動部於6月16日公布的「減班休息」通報數據(俗稱無薪假),至六月中為止,全國共計625家事業單位、6383人實施無薪假,創下今年以來的最高紀錄。如果以網路數據來看,自5月中實施三級警戒以來,無薪假的討論聲量隨即衝高,可見警戒措施對於勞工的立即性影響。

一張表看:疫情期間勞工可以請的8種假,這些情況可領全薪

這波疫情來得又急又猛,雙北於5月15日升級為三級疫情警戒,5月19日全國統一升級為三級。三級警戒經過二次延長,目前至6月28日,學校則持續停課至暑假,大學指考甚至因此延期。

賺錢重要,員工的命更重要!勞動律師列一張表查核:你公司的防疫措施合格嗎

疫情嚴峻的當下,企業主應該獲利優先還是防疫優先? 答案是,只有做好防疫,才有獲利可能。

他月薪5萬被迫放無薪假,6月底申請這補助月領近3.5萬…疫情下勞工補助與權益,不知道就太吃虧了

因應疫情延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日前宣布,原訂5月28日結束的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到端午節3天連假結束為止。

在家上班,交通津貼被扣合法嗎?可以申請網路費補貼嗎?全國三級警戒,上班族必看5大權益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表示,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雙北地區陸續發生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研判社區傳播已有擴大趨勢,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 5月19日下午2時更進一步將全國均提升至第三級警戒。其中與產業職場有關之要求,除關閉休閒娛樂場所外,營業場所及洽公機關應落實人流管制,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

全國三級警戒》該全面改為居家工作嗎?小孩停課大人怎麼辦?勞動律師建議…

最近出現幾起感染源不明及群聚感染之本土新冠肺炎病例,企業首先最應關注的是員工安全。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預先擬定應變計畫,以利持續營運而不發生營業中斷之風險,乃當下所有經營者之當務之急。

3分鐘掌握「接種疫苗假」5大重點:有薪水嗎?可以請多久?...勞動律師一次解答

為強化接種COVID-19疫苗意願,擴大防疫效果,並保障疫苗接種者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5)日宣布,自即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 關於接種疫苗假的幾個問題,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陳業鑫律師,為各位讀者解答如下:

老道士月薪6萬,私收香客紅包被開除!廟方:超渡嬰靈、冤債主有固定價目表

年資長達30餘年的黃姓道士,自民國77年7月1日起受雇於新莊地藏庵,每月薪資6萬元,廟方因無提供勞健保,因此還每月補貼1200元由黃道士自行投保。 後來有香客向廟方反應說有給黃姓道士紅包,但未收受招財符。新莊地藏庵認為,黃姓道士屢次違反廟規,向信眾索取金錢,致香客有所爭執,損及廟譽,已經給過多次機會,黃姓道士也寫下切結書承諾改進,乃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開除道士職務,黃姓道士不滿提告。

協理月薪9.6萬被迫調職,拒絕上班3天,竟被依曠職解雇,這是合法的嗎?

葛小姐自民國83年7月4日起,於首富房仲公司擔任客戶推廣部協理,負責產品研發、商品企劃、系統教育訓練、商品推廣銷售及售後客服等業務,月薪9萬6千元。 到了105年2月4日,公司未經她的同意,擅自將她調動至網路中心,她懷疑公司有針對性,調動顯非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調動後工作亦非她的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葛小姐多次向公司要求回復原職均遭拒,公司更於105年6月16日以她自同年月13日至15日繼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解僱葛小姐。 葛小姐認為首富公司解僱她並不合法,經向台北市勞動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也不同意收回成命,所以委請律師起訴確認她跟首富公司間之僱傭契約關係仍繼續存在,要求首富公司人自105年6 月17日起至讓她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9萬6千元,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