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勞發署公務員之死,捲起職場霸凌Me too浪潮,推動政府進行相關修法。但職場霸凌的界線該怎麼畫?訂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後,又該如何健全處理機制?
日期:2024-12-25
公務員疑似遭霸凌輕生,引爆社會眾怒,讓勞動部部長下台,總統賴清德親自道歉。釐清真相之外,找出現行制度缺漏,強化職場申訴及預警機制,是眼前最迫切的事。
日期:2024-11-27
「最近公司遇到一件職場霸凌事件,雙方當事人A女士、B小姐分別是主管及下屬,因為業務分工問題有不同認知,不僅發生口角,主管A女士還推了同仁B小姐一把,雖然沒有造成傷害,但很多同事在場目睹,總經理也很重視這起事件。我們啟動職場不法侵害防治措施,關懷並訪談B小姐,B小姐接受訪談時不時掉淚,但明確表示不希望提出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只希望A女士提出悔過書,表示歉意並保證不再犯即可。請問本公司應該如何處理?」一位科技業人資主管問我上述問題。
日期:2024-09-16
遭遇職場霸凌,這樣做真是不可取!有名女子任職1家化工廠,卻因自認受到同事排擠,被主管否定工作表現,覺得在辦公室受到欺負,冒名購買高度致癌的核酸染劑「溴化乙錠」,稀釋後擦在主管桌面,再以相同手法報復另一名同事,在下手前被抓包,女方雖被依傷害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考量到她與主管和解,最後判決不受理。其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制責任。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2024-08-13
台中市豐原高中近日爆校園霸凌事件,當事學生最後走上絕路。有別於校園霸凌常見的「生對生」樣態,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當學生遇到「師對生」的霸凌狀況,因帶頭的已是可代表校方的主任甚至校長,因此導致原本處理霸凌的體系形同失能。馮喬蘭也透露,人本通會接獲申訴的霸凌案例,在「生對生」部分通常是因校方漠視不處理或是處理不當,常見樣態包括排擠、語言攻擊、搗蛋、取綽號等;在「師對生」部分,則包含老師對學生的言語辱罵、糾眾排擠、不當隔絕等。至於該怎因應「師對生」霸凌案件,馮喬蘭認為,通常一般來說會先在體系內找地方政府教育局,但萬一教育局與學校同一夥,也會丟回給學校處理。此時若能有個超越學校、教育局的申訴管道或機制就相當重要;針對「師對生」霸凌案件的教職員,若循教評會的「不適任教師」機制應可處理。
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