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SOP)?「最近本公司職場霸凌申訴事件頻傳,總經理希望建立SOP,並培訓企業內部處理職場不法侵害案件受理申訴、調查、評議的專責種子人員,請問我們應該如何建立?」一位公司人資長開年就問我上述問題。
日期:2025-02-12
「我們公司正在發展以AI人工智慧為基礎的HRM系統,但核心研發人員突然要集體離職,老闆責成我們人資想辦法保護公司辛苦研發出來的技術,但這些技術都在離職同仁的腦袋裡,我們到底要怎麼處理比較好?」一家軟體業者的人資長詢問我上述問題。
日期:2025-01-17
台北市前市長、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率與政治獻金等案,被北檢依收賄、圖利、侵占與背信四罪起訴。周一(12/30)柯文哲二度交保,保釋金創政界新高來到7千萬,也需要戴電子腳鐐;限制住居、出海與住房。不過下午北檢再提抗告,認為仍勾串、滅證之虞,有繼續羈押必要。在上周四北檢偵結起訴柯文哲28年半刑責後,有人質疑北檢起訴證據力薄弱,甚至主張「押人取供」4個月卻只找到Excel試算表中的「1500」字樣,查無金流等直接證據。究竟該數字「1500」是代表時間或金額,律師陳業鑫認為這不能只看單一數字,需要端視該文件的上下文其中記載資訊,是否真有當事人給錢、收錢,若有,就很難說唯獨這一筆數字「1500」是單純亂記一通。陳業鑫也解釋,依他個人觀點來看,該Excel檔就是帳本,就如同手寫的帳本一樣,該文件屬於間接證據,但它仍是證據,不代表不能以此定罪,若非說一定要有確實金流才算,豈非未來只要給現金、沒被抓到就不構成收賄罪。
日期:2024-12-30
一名勞發署公務員之死,捲起職場霸凌Me too浪潮,推動政府進行相關修法。但職場霸凌的界線該怎麼畫?訂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後,又該如何健全處理機制?
日期:2024-12-25
勞動部北分署霸凌案延燒後,勞動部長洪申翰走馬上任接管勞動部,為了準備赴立院的業務報告要求同仁周末加班,引發爭議。事發後,洪申翰火速與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蘇清泉溝通後獲得體諒,將原訂周末進行的業務報告會議,延後至12/2(一)上班日進行,也已取消員工周末加班、減少同仁非必要的負擔。在爭議聲中,有不少人發出不平之鳴,曾任地院法官、前台北市勞動局長的律師陳業鑫認為,洪申翰倉促上任,出於時間緊迫,為盡快掌握狀況,如此做無可厚非,但畢竟勞動部承襲全國勞工福祉甚至安危,希望洪盡快進入狀況,也建議其人事、法律業務的專業常任文官或幕僚,應適度在這方面提醒洪。勞動部掌管全國勞工勞動權益與安全保障等業務,新任首長為掌握業務概況,因應赴立法院的報告,要求公務員同仁周末加班,是否或該怎樣做才合理?主管與同仁又該如何保障、兼顧政務推動與勞動權益?
日期:2024-11-29
環境部長彭啓明在網路節目受訪,談到對「霸凌」的態度,強調自己是從民間企業來,民間企業的作法就是依勞基法,下班後不能亂發LINE給員工,要算加班費。所以在5、6月時就已請人事部門發公文,假設下班有公務急事發LINE訊息,一定要寫什麼時候完成、有專案加班,這部分大家的反映很好,後來也設E-mail專線,也的確有收到一些建議。
日期:2024-11-28
「強制下屬幫他拿飲料、便當,不從就大聲斥責!」「會在凌晨1時或清晨5時對其他主管交辦工作,假日更不要說,若未在10分鐘內回覆,隔天就會被面談辱罵、斥責,讓同仁身心壓力極大!」「假日傳達公事訊息,表示要讓同仁提前知悉狀況,以應對可能產生的影響及行程安排,要求下屬就算不回覆到也應該按小貼圖回應,讓長官知道收悉了,並表示這是基本禮貌不是嗎?」「公開在辦公室對同仁情緒失控、辱罵、咆嘯等,造成同仁精神壓力極大!」勞動部所屬機關近來發生疑似職場霸凌之不幸事件,據報導指稱機關主管有以上開言行,導致同仁輕生,令人遺憾。在企業職場中,若主管對下屬有上述言行,極可能被認定為屬於職場不法侵害之霸凌行為。
日期:2024-11-21
「最近公司遇到一件職場霸凌事件,雙方當事人A女士、B小姐分別是主管及下屬,因為業務分工問題有不同認知,不僅發生口角,主管A女士還推了同仁B小姐一把,雖然沒有造成傷害,但很多同事在場目睹,總經理也很重視這起事件。我們啟動職場不法侵害防治措施,關懷並訪談B小姐,B小姐接受訪談時不時掉淚,但明確表示不希望提出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只希望A女士提出悔過書,表示歉意並保證不再犯即可。請問本公司應該如何處理?」一位科技業人資主管問我上述問題。
日期:2024-09-16
(今周刊1446)「近期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很久以前買的保單全被扣押,就怕保單被解約之後,這一點點的基本保障都會失去。」這是去年至今,許多身負債務的保戶所面臨的焦慮。
日期:2024-09-04
遭遇職場霸凌,這樣做真是不可取!有名女子任職1家化工廠,卻因自認受到同事排擠,被主管否定工作表現,覺得在辦公室受到欺負,冒名購買高度致癌的核酸染劑「溴化乙錠」,稀釋後擦在主管桌面,再以相同手法報復另一名同事,在下手前被抓包,女方雖被依傷害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考量到她與主管和解,最後判決不受理。其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制責任。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