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擁有許多重劃區,其中中路特區,以純住宅區、20公頃公園綠地打造優質的生活尺度,被譽為「桃園副都心」,國道便捷的交通網絡,吸引包括雙北、新竹等外區客群,近期中路特區根據官方數據,房價漲幅保持一定動能,專家指出,目前該區新案供給量充足,近期亦有總銷百億建案即將登場,地段預計能挑戰區域的房價新高紀錄。
日期:2024-09-26
藍天(2362)昨日(2024年9月12日)召開法說會。聽完法說後,《存股助理電子報》著手上修藍天2024年EPS期望值,從原本的2.8元(存股池大表中為2.6元為誤植),調高至3.69元。這次法說會也提供「台北雙星大樓」更多的細節。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我們試著計算這樁開發案潛在的租金效益。
日期:2024-09-13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羈押。民進黨立委王世堅今天表示,他已經在試探監菜,第一個便當一定是雞鴨便當。王也拿出一個麵包,表示還準備送一個甜點「起酥蛋糕」,因為柯文哲經過羈押,再來就要起訴了,會送給他,讓他嚐嚐人間美味,此外還會送上「甘地傳」及能量飲。
日期:2024-09-06
北北桃生活圈近年來因為雙北房價高漲,不少客群外溢到桃園找房,首先當然會以交通樞紐地段為考量重點,因此台北上班桃園定居成為購屋新解方,其中青埔特區擁有高鐵、機場捷運、國道等重要交通機能,以青埔特區指標A18高鐵站生活圈來看,今年上半年已有逾2百件成交紀錄,最高成交價一舉衝上7字頭,未來還有國泰站前廣場260億元的大型開發案,商辦、百貨進駐,一同打造桃園「信義計畫區」願景,購屋民眾卡位趁現在,樂享區域潛力。
日期:2024-09-03
我們基於輪胎本業獲利逐漸好轉,以及未來業外土地開發具有資產強大增值潛力,決定把建大工業(2106)納入存股池追蹤。
日期:2024-07-31
持有四十八年、經過五次土地變更,台中大坑的這塊山坡地,在地主味丹手上歷經多次蛻變,日前更宣布要再啟投資,興建客製化豪宅與頂級飯店。味丹的盤算,一次看分明。
日期:2024-07-24
大同旗下子公司福華(8085) 近年轉向碳權開發,更宣布攜手多家企業共組聯盟,簽署碳權合作備忘錄,受惠於碳權想像空間,股價從6月初的68元,一路拉升到6/21的97.6元。不過,股價隨後直轉向下,主要是近日傳出印尼碳權開發業務前景不明,更是連續苦吞3根跌停板,周二(7/23)終於不再跌停,收在46.5元,早已跌破起漲點,從高點來算更是腰斬。
日期:2024-07-24
海基會原董事長鄭文燦因涉案被羈押並請辭後,致使董事長一職出缺逾10天,陸委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周四(7/18)在例行記者會中宣布,即日起委請海基會副董事長許勝雄代理董事長職務。梁文傑進一步指出,後續人事作業程序,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日期:2024-07-18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