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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最新與熱門精選文章

熱搜關鍵字:開庭共有194項結果
政治社會

柯文哲收押禁見,第二回合庭訊2.5小時大逆轉!北院羈押理由曝光,黃國昌立刻下廣播:回黨部開會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內疑似圖利京華城容積案,台北地檢署週三(9/4)日抗告成功,台北地方法院於下午2點重開羈押庭,歷時庭訊2.5小時後,結果出爐,法官呂政燁裁定柯文哲收押禁見。法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裁定指出,柯文哲並因此致使共犯京華城創辦人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因此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正在廣播節目直播的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臉色一沉,立刻表示自己要回黨中央開會,隨即離開節目現場。柯文哲稍早已上銬,由囚車送往土城看守所。對於媒體不斷詢問,民眾黨中央目前尚未對黨主席柯文哲被羈押回應。

日期:2024-09-05

政治社會

柯文哲強碰「綠色法官」?傳他曾對施明德說這句話…北院:盼給純淨審判空間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重大弊案遭檢察官聲押,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柯文哲積極介入等客觀情狀,對京華城案是否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因此發回更裁,北院今(5)天上午9點30分開羈押庭。有媒體報導指承辦法官呂政燁為「綠色法官」。北院回應,請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日期:2024-09-05

政治社會

集合啦小草!大批柯粉包圍北檢「阿北在哪裡、我們在哪裡」要求放人,黃國昌、館長也來了

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今(31)日凌晨因京華城案移送北檢複訊,由於柯拒絕夜間偵訊欲離開,遭檢察官諭知當庭逮捕,柯文哲委任律師聲請提審,台北法院上午開庭審理後,駁回聲請,北檢下午3時許重開偵查庭。另一方面,上百名支持柯文哲民眾集結北檢大門口,高喊「阿北在哪裡,我們在哪裡」,只要北檢不放人,他們就會一直在北檢門口等柯文哲。

日期:2024-08-31

政治社會

柯文哲遭逮捕理由曝光,北院:已收到聲請提審案「流程一次看」!民眾黨控夜間訊問爲拘束自由,北檢還原過程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住家、辦公室週五(8/30)上午遭檢廉搜索,結束搜索後柯文哲以被告身份、妻子陳佩琪則是證人身份,一起被約談,晚間陳佩琪北檢複訊後,訊後請回,搭上黃珊珊的車離開。而柯文哲則是在週六(8/31)凌晨約00:40被移送到北檢,柯文哲拒絕夜間偵訊,檢察官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依法當庭諭知逮捕,柯文哲律師聲請提審。北院表示,法院收到聲押案件後,會通知被告辯護人閱卷,閱卷完畢後會跟當事人律見,此時,法官利用時間閱卷,因此從收案到開庭需要一段時間,目前暫排定週六上午10時20分開庭。

日期:2024-08-31

政治社會

柯文哲遭搜索喊:我非常坦蕩沒問題!檢帶走辦公室2電腦1箱證物…周玉蔻爆夫妻要赴美,被搜前威脅會釀政治風暴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陷入政治獻金疑雲,柯文哲市府疑似圖利京華城一案也進入收網,京華城創辦人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及助理吳順民分別在週四(8/29)晚間和週五凌晨遭到北院裁定收押禁見。檢廉周五(8/30)兵分十路,在上午7時搜索柯文哲位於北市信義路二段住處和位於台玻大樓的辦公室,經歷四小時搜索,柯文哲與律師出面受訪時怒批,「當然我非常坦蕩,我知道我沒有問題,我也希望執政當局要清楚的說明,他今天是有什麼證據要做這個動作,就這樣!」被問到會不會覺得這是政治迫害?柯文哲說,他不會有預設立場,希望台灣司法可以被信任,「但既然他們做了,他們是有什麼樣證據和合理的理由要搜索中央黨部及他個人住家和辦公室!」

日期:2024-08-30

政治社會

高虹安遭旅美教授陳時奮控誣告,被判刑10月,本人喊「深感遺憾」:將提出上訴

今周刊編按:在擔任立委期間涉貪助理費案一審遭判7年4月有期徒刑,而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本名陳時奮的旅美教授「翁達瑞」自訴指控涉嫌誹謗罪案,台北地院周三(8/21)判決高虹安10月徒刑。高虹安對此回應表示,對於與誣告罪成立要件相悖的判決,本人深感遺憾,並將提出上訴,謝謝各界關心。

日期:2024-08-21

政治社會

面紙900萬、衣服千萬…柯文哲:應該還有菜瓜布!陳佩琪用兒名開公司說法大轉彎:他自己開戶犯啥法?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身陷政治獻金案,前黨工、廠商相繼出面爆料,媒體人質疑光是面紙費就要900萬,衣服花1100多萬元。對此,柯文哲週五(8/16)受訪表示,單一面紙應該不會這麼多,應該還有菜瓜布等其他用品,況且全台灣的志工都幫忙發面紙,若全部計算數,量應該不小。而柯文哲妻子陳佩琪之前自爆用兒子名開公司,她今天生日卻是說法大轉彎,不認冒名之事,而是改稱兒子已經成年,自己走入銀行開戶,取名和自己所學有關的公司名字,請問這犯了哪一條法律?民眾黨中評會週五將開會討論政治獻金風波的黨員懲處,曾為柯文哲心腹的台中市府顧問蔡壁如呼籲黃珊珊要負全責,柯文哲則說,中評會是獨立機構,到時候就尊重中評會裁決。民眾黨中評會決議,按「中央評議委員會違紀調查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將於下週邀請當事人黃珊珊、李文宗及端木正到場說明,後再進行議處。

日期:2024-08-16

政治社會

高虹安遭重判、退出民眾黨!1500字吐心聲:對判決感到無比荒謬與震驚…律師曝光判決具「這三項」法律意義

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周五(26日)一審宣判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以上訴。對此律師黃帝穎分析,此案具有司法標準一致、支持勞動人權、法治教育意義等三大正向法律意義。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黃惠玟(小兔)、助理王郁文(公衛文)、陳昱愷等5人。貪污罪部分,高虹安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依據《地方制度法》,高虹安新竹市長的職位也將停職。截至本日中午為止,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未針對高虹安判決結果回應,網友則是灌爆柯文哲臉書,諷刺柯文哲日前稱「理工女一定合法」。高虹安稍早錄製影片做出正式回應,表示將會提出上訴,並且即刻退出台灣民眾黨。民眾黨則是發聲明指出,對此判決至為遺憾。

日期:2024-07-26

政治社會

遭質疑「以問答問」提補充答辯,黃國昌:昔多位綠委要求官員不可反質詢

憲法法庭10日召開國會國會職權行使法修法暫時處分案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詢問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黃答辯書主張質詢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這陳述在他看來「以問答問」,並問反質詢定義,但因時間來不及,黃並沒回應。黃國昌昨提出補充答辯書,並大酸昔日多位綠委曾嗆官員不能反質詢,他今(16日)表示,根本不存在「以問答問」問題,並強調質詢概念從過去至今,從沒人懷疑過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質詢概念怎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日期:2024-07-16

政治社會

鄭文燦律師提抗告高院駁回「不准再抗告」!從1200萬交保到至少被關2個月,他發這則LINE成關鍵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