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頭赤炎炎!天氣持續高溫悶熱,一般人走在路上都快要中暑了,更何況是小朋友。有網友目擊1名小女孩,赤腳在高溫的柏油路上行走,一旁有名婦人牽著她,令人揪心的的是,小女孩沿路不斷哭著說:「媽媽好燙」,但婦人依舊不理,拉著她催促著她趕快回家。目擊網友一路跟隨這對母女,期間試圖跟媽媽溝通,但這名婦人卻說「去報警啊」,網友只好報警並上傳兩段影片。對此,新竹縣政府社會處獲報後,已派社工協助女童就醫治療腳底部份灼傷。後續將依訪視狀況及案家現況,進行整體評估。
日期:2024-07-15
編按:台灣女網一姐、同時也是巴黎奧運國手謝淑薇,今年溫布頓女雙止步4強,無緣完成衛冕,不過混雙部分打進最終戰,她和波蘭搭檔傑林斯基(Jan Zielinski)以6:4、6:2擊敗墨西哥組合,開心迎接兩人合作後的第2座大滿貫混雙金盃,同時這也是謝淑薇連同女雙在內的第9座大滿貫雙打金盃。包括這次冠軍在內,謝淑薇職業生涯已拿下7座大滿貫女雙冠軍、2座混雙冠軍,生涯9冠歷史留名。謝淑薇在這場冠軍賽中,展現其招牌「以柔克剛」打法,幾次精湛的後場高吊球,讓對手望球興嘆。據中央社報導,賽後謝淑薇接受訪問時表示,很感謝隊友帶來這麼棒的一場比賽,「我的家人、教練、朋友都在現場,每次來到溫布頓,總是令人相當感動和讚嘆。」計算謝淑薇這次溫布頓獎金,混雙奪冠可共享13萬英鎊(約新台幣537萬元)冠軍獎金,加上女雙4強共享16萬7千英鎊獎金(約新台幣690萬元),預計可進帳約新台幣613萬元獎金。一位巴士司機之女,如何在有「貴族運動」之稱的職業網球球壇闖出一片天?以下是《今周刊》2013年的人物報導。
日期:2024-07-15
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鮑爾7/10時指出,不會等到通膨率降到2%的目標後,才考慮降息。「放鴿」的說法讓美股主要指數受到激勵,當天標普500指數和那斯達克指數再創新高,連帶激勵台股表現上揚,但部分投資人具高思危,開始關注布局波動較小的債券、金融股市場。
日期:2024-07-15
「把0050當作一個存錢筒」這句話我常跟剛進股市的朋友分享,因為ETF是個相當適合作為長期定存的工具。
日期:2024-07-15
知名併購律師、台灣產業創生平台創辦人黃日燦,周五(7/12)舉辦新書發表會。現場大咖雲集,除了緯創董事長林憲銘、大聯大董事長黃偉祥親筆替新書寫序。還有巨大集團董事長杜綉珍、台達電董事長鄭平、台灣大總經理林之晨、公信電子董事長宣明智等人,到場現身支持。許多人會以為,黃日燦是出身名門世家,不過,其實他是一位在台北大稻埕圓環長大的窮小孩,甚至一度因此不想出國讀書。這本《黃日燦傳:從圓環邊窮小孩走向併購大師的壯闊人生》,就是在講述黃日燦的奮鬥人生。
日期:2024-07-15
不要小看台灣的年輕人!輝達背後還有戲!今年5月,黃仁勳來台刮起的旋風,大家記憶猶新的是,他言必稱台灣,說台灣是一個偉大的國家,是AI的核心外,他熱愛台灣的小吃,美食,從鄒記到磚窯古早味小吃,還有他帶著張忠謀去逛寧夏夜市⋯⋯
日期:2024-07-14
起初,當國民黨要修法擴張調查權,侵害人民權利與權力分立時,我保持沉默,我又沒做壞事,權力分立關我屁事。
日期:2024-07-13
夏天高溫實在讓人受不了,想要開冷氣又要省電,許多人都知道要搭配循環扇,但台電表示,其實循環扇擺的位子也很重要,擺對了「消暑又守財」,不僅省電,還能快速解決室內溫度不均的情形。
日期:2024-07-13
這些年,日圓持續貶值,從正常經濟學理論的角度來看,貶值的國際家是經濟衰退的象徵,股市也會在?率貶值中不斷的下跌,但這個現象在日本卻出現完全不一樣的走勢。
日期:2024-07-13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