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陳芳芳在民國50年7月1日結婚,有張大明及張大昌二個兒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論是不動產或是股票、現金等財產,大部分都是用張三的名義取得,但張三不幸在民國112年3月1日因病過世,配偶陳芳芳如何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日期:2023-10-05
張先生的父親,在去年過世了。生前他本來也想留下遺囑的,但總有一些顧忌,因此沒有把這個想法付諸實行,沒想到在檢查出胰臟癌後只不過一個月,老天爺就把他給帶走了。
日期:2023-09-12
我國民法有規定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9民法第1030-1 條),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日期:2023-08-24
目前遺贈稅已由單一稅率 10%調整為累進稅率,最高 20%。財富傳承給子女時,務必善用分年贈與的免稅額和婚嫁贈與的 100 萬元免稅額度。
日期:2023-01-05
一位民眾詢問:律師您好,我的父親在111年過世了,留下年邁70歲的母親與我。父母白手起家,父親留下現金及上市櫃股票投資合計約400萬、一間市價約3,000萬的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約2,100萬)房屋是父母結婚時購入,貸款已還清,母親名下資產約有現金及上市櫃股票共計1,500萬。 請問律師我需要繳遺產稅嗎?有沒有節省遺產稅的方式?
日期:2022-03-14
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近親的財產,也需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日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丈夫在109年10月分別贈與妻子與女兒500萬元及200萬元,但不幸於今年7月逝世,這兩筆共700萬元的贈與是否需要列入遺產稅申報。高雄國稅局對此表示,雖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是,由於該筆金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民法》規定,仍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日期:2021-09-06
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可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也可從遺產稅額扣除,少繳遺產稅,但別以為這個法定的權益看得到就一定吃得到。有一位民眾少了一個動作,原本可扣除1,700萬元的遺產額度,結果遭國稅局追繳130萬元的稅款,還要加計利息。
日期:2020-11-13
重病期間,若要提領現金繳交醫療費的話,要記得留存單據或證明,否則小心被當作遺產課稅!財政部國稅局就曾查獲,有民眾死亡前的重病期間,其子女密集提領現金千萬元,雖然主張是支付醫療費,但因無法提出醫療費用的收據和發票,而遭到補稅100多萬元。
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