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此規定於昨( 11 )日遭憲法法庭認定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判定違憲,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 2 年內完成修法。該判決引發社會爭議,精神科醫師楊聰財直言:「全台灣販毒者都在放鞭炮」批評「台灣的恐龍大法官竟然要協助這些惡魔減刑」。
日期:202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