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呂律師:我是一名警察,最近要跟我在一起三年的女友結婚,我跟我女朋友在婚前各自有各自父母贊助房子的頭期款,而對方的媽媽不收任何的聘金,而我們也打算登記節省費用。但是最近我父母表示,希望結婚前,我們可以簽署如果我或我女友不小心過世了,然後剛好有孩子,而父母不能繼承遺產時,要給過世那方父母三百萬養老。我女友覺得怎樣聽起來都很怪,因為平常我們並沒有給孝親費,以及我的職業風險也偏高,希望呂律師可以給點建議。
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