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通常必須要到庭,經過具結及詰問等法定之調查程序,所為之證言始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判決之基礎。然,若證人因為死亡而無法到庭作證,則曾經就犯罪事實所為之的書面陳述(例如:以遺書、日記所為之記載)或對他人之傳述(例如:老王為證人,透露予第三人知悉,由第三人轉述老王之供述),是否均無法作為證據?
日期: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