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的資深業務副總林先生,在2022年5月上旬,被檢舉他在2021年12月間,有偽造單據浮報公款的不誠信行為,美國總公司要求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過半年多的訪查,送交人事評議委員會在2022年10月28日確認屬實,人評會決議停職並送交總部進行懲處,總部在11月7日通知台灣子公司解僱林先生,台灣子公司也在11月9日發出電子郵件及存證信函給林先生,表示很遺憾因為維護本公司廉潔誠信管理制度必須解僱他,沒想到林先生委任律師回函否認一切指控,並表示公司解僱的意思表示已經超過勞基法第12條第2項30日除斥期間,因此不生解僱效力,是非法解僱他,必須讓他回復工作,我們公司該怎麼辦?」一位外商物流業的BAT公司人資長Kat問我上述問題。
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