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徒加特賓士博物館(Mercedes-Benz Museum)旁邊的賓士銷售館前方,我的視線始終無法離開那輛邁巴赫(Maybach,德國超豪華汽車品牌)。我心想:「啊!只要能搭一次,我就死而無憾了。」那時,在一旁的朴老師笑著問:「你在想什麼?」
日期:2023-08-02
我從小看電視新聞,對於記者們周遊列國去採訪,內心非常羨慕,這大概也是我日後會想當記者的原因之一。
日期:2023-07-14
到銀行臨櫃領錢回到家後發現,居然過半數是假鈔,這是怎麼回事?一位民眾報警,指出今年5月初到合作金庫銀行提領10萬元現金,一共100張千元大鈔,結果月底要付錢時才驚覺當中59張是玩具鈔票;對此合庫6/18緊急回應提出2關鍵要點,並表示全力配合調查。
日期:2023-06-19
近期高股息、季配型ETF深受投資人喜愛,除了0056、00878先前備受關注,搭上大盤漲勢及除息行情的群益台灣精選高息ETF(00919),每股配發0.54元、年化殖利率上看10.72%,也成功吸引了許多人買入投資。不過ETF一向被視為較適合保守型、沒有太多時間關注的人,較為合適的投資選擇,一名網友就疑惑表示,關注了不少高股息ETF的表現不比0050差,卻被調侃「高股息ETF只適合退休族買」,真的是如此嗎?
日期:2023-06-19
「在我死前,我要把錢通通花掉!」 一位朋友如是說。他說的這段話,跟我心裡所想竟然一樣!
日期:2023-06-05
投資型保單與傳統型保單間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它將「投資選擇權」及「風險」都一併轉嫁給保戶,而保戶所能享受到的好處是:當投資失利時,保戶至少能享有最低的基本保障;但是當投資收益不錯時,這筆錢也能百分之百回饋到保戶自己身上。而這,就是投資型保單裡,很重要的「盈虧自負」概念。以下是作者整理的幾個常見投資型保單謬誤:
日期:2023-05-22
1989年春,年輕的我正身處人生中最悽慘的低谷:銀行帳戶裡一分錢都沒有,未繳的帳單堆得比山還高,而且已經有7年沒有繳過所得稅了。我只想趕緊找個地方躲起來;但當時既沒有錢,也沒有容身之所,於是在28歲那年聲請破產。是什麼引領我走向這悲慘的結局?要從10年前的一個希望講起。當年的我是個初出茅廬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一次參加了一場銷售研討會,也是在那天首次聽到有人將「正向」、「思維」與「態度」3個詞彙搭配使用,用以表達一種概念。也是在那天的會場,我見識到了前所未見的樂觀態度,並在人生中燃起了新希望的火種,這種希望是我的父母(卸貨平台工人與護理佐理員)不曾有過的。我抱著一大疊書與錄音帶離開會場,於深夜回到我的小公寓,開始聆聽、閱讀、編織美夢。那些書籍與錄音帶都提到了同一件事,那就是無論你的野心多大,都要在夢想的彼端訂定清晰且可衡量的目標。當時我亟欲追求更好的生活, 於是在這陰暗的地下室套房偏安的我,拒絕聆聽自我懷疑的呢喃低語,無視理性的聲音,訂定了第一個人生大目標:「在30歲時成為百萬富翁。」我把這句驚世宣言貼在浴室的鏡子上,每個早晨與夜晚都直挺挺地站立在鏡子前宣示這句話,臉上毫無懼色。我感到前途一片光明,沒有什麼事是不可能的。接下來10年我勤奮工作,孜孜不倦地付出了一切,只可惜仍不足夠。本該在30歲成為百萬富翁的我,在28歲時便宣告破產。如果你的職業是律師,宣告破產後你依然是律師。但如果你是一名28歲的中學中輟生,宣告破產後,你不只窮,內心更多了一絲絕望與恐懼。
日期:2023-05-08
2023/4/23編按:藝術大師朱銘週日(4/23)下午傳出,週六(4/22)晚間於北市士林區住家離世,享壽85歲。朱銘的太太表示,原本朱銘晚間10點在樓上房內運動,但很久沒下樓,她上樓查看才發現已經輕生,現場未留下遺書。據了解,朱銘晚年有慢性疾病、心情較負面,研判是久病厭世才尋短。目前遺體已經報驗,家屬對死因沒有意見。------十四年前,朱銘就在清境農場買下一塊地,蓋了一幢小木屋,最近他又在小木屋旁蓋了一個二百坪工作室,朱銘幾乎把創作重心都放這裡。朱銘說,「如果人生是一場戲的話,那麼我正在創作這一生中最大的一齣戲!」(本文刊載於2003/1/30)
日期:2023-04-23
全民普發6000元,隨著大家陸續領到現金,「6000元這筆錢該怎麼花?」的討論聲便絡繹不絕。為什麼急著想花錢?你的潛意識也覺得「平白獲得的錢一定要快點花掉」?本書作者透過多年研究及自身工作經歷替人診斷金錢模式,發現糾正錯誤「錢意識」,就是擺脫「貧窮世襲」的第一步。那麼該如何顛覆窮人思考?讓我們看下去...
日期:2023-04-15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訴請離婚,但2位出軌人夫質疑侵害婚姻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3/24)日判決「部分違憲」,認為如果使雙方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無論時間長短都不准有責一方訴離,顯然過於嚴苛。像是這次申請釋憲的方姓人夫,要求跟結褵逾50年的髮妻離婚,主張兩人婚後常爭吵,且男方2006年就定居香港,雙方已多年沒有往來。但法院認為方男與外遇對象生了3名子女,回台帶小三同行,還住進老家,婚姻破綻歸責於男方,依民法現有規定不得請求離婚,判他敗訴。另名高姓男子則是離家多年又偷情,反控妻子懶散怠惰,請求離婚也敗訴。如今大法官宣判「部分違憲」,是不是將來出現類似狀況,「外遇者」都可以如願離婚?(原文刊載於2022/11/10,更新時間為2023/3/25)
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