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曾在98年6月修訂,對我國繼承制度有重大影響。舊制下的繼承制度,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過去採「概括繼承」者,可能出現父債子還的情形。在98年修法後,現制下的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及連帶責任。舊制:「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現制:「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日期:2023-07-27
志明的父親不幸去世,留下一棟房地產。由於志明姊弟兩人相當孝順,因而兩人決定拋棄繼承權,希望由其母親一人獨自繼承父親全部的遺產。可是,當志明姊弟辦妥拋棄繼承權手續後,其母親卻無法單獨全部繼承,致使志明相當懊惱,究竟志明姊弟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日期:2023-07-19
編按:曾以律師娘之名協助許多主婦創業的林靜如,在陪伴父親走過人生最後那段路後,才深刻體認到:多數人總在老後遇到突發狀況,驚覺自己沒有做好財產規劃,於是必須面臨生活上的問題或困境;又或者忘了為自己最後的尊嚴與自主意志做好安排,讓後人為了自己身後事產生嫌隙。透過分享這些年在律師事務所聽聞的各類人生故事,並邀請律師從法律觀點出發,給予讀者財產規劃與傳承上的說明、建議及剖析,期望大家明白事前安排的重要,讓自己與家人在遇到無法預期的意外來臨時,可以從容安然的面對未來人生。
日期:2023-06-13
「這樣他們兩夫妻努力大半輩子的積蓄,不是就要分一半給那女人?」「你說人如果把孩子拉拔長大也就算了,人都跑了,哪有那麼便宜的事還可以回來分房子,老忠應該多去問幾個律師諮詢才對!」榕樹下,土地公廟前的石桌上,幾個棋友有一搭沒一搭的談起,今天沒到場的老忠。而七嘴八舌的主角,正是老忠家那個離家出走多年,找不到人的越南媳婦小阮。
日期:2023-05-17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後,留下一張遺囑,內文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全部財產,引爆其他家屬與張國煒決裂的遺囑攻防戰,2018年家屬提出遺囑無效之訴,歷經兩年審理,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遺囑的確是張榮發生前所立,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今周刊編按:大房三子張國政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週二(2023/4/25)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若全案確定,張國煒將獲逾百億元遺產。)
日期:2023-04-26
今天預約視訊諮詢的客戶,是來自高雄的一對母女。母親王媽媽已70餘歲,而女兒王小姐則是40歲上下。父親過世後,就是母女倆相依為命,互相照顧彼此。其實王小姐的兄弟姐妹,多達5個人,然而部分是父親前婚姻的孩子;另一部分則是母親和父親結婚前,在前婚姻生下的2個子女,但離婚後,礙於孩子父親家庭的因素,母親和這2個子女,多年來也沒怎麼聯絡了。
日期:2023-04-14
如果某位繼承人不配合去銀行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導致無法領取存款遺產和無法開保管箱怎麼辦?可以自己拿被繼承人的存摺印章去領出來嗎?可不可以強制裁判分割?讓本文告訴你!
日期:2023-03-17
今天預約視訊諮詢的客戶,是來自高雄的一對母女。母親王媽媽已70餘歲,而女兒王小姐則是40歲上下。父親過世後,就是母女倆相依為命,互相照顧彼此。
日期:2023-03-13
甲為著名的a海運集團創辦人,該集團除海運以外,也跨足空運、倉儲及旅遊等,他與元配乙育有丙、丁、戊、己四名子女,與A女(二房)育有一子 B,乙與己先於甲死亡,A 成為甲的配偶,甲年事已高,他的集團事業已交由丙、丁、戊接班,B 為甲的幼子,熱愛航空,有機師的資格,亦持有 a 集團的股份,甲生前最疼愛 B,有意將集團總裁安排給 B。甲在就醫期間,在四位 a 集團重要人士見證下,書立遺囑,將遺產全部讓與給 B,並指定 B 為 a 集團的總裁,甲過世以後,丙與丁認為該遺囑係在甲意識不清醒下寫的,且該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否認該遺囑的效力,並以優勢的持股將 B 逐出 a 的海運與空運事業,B 對外自立門戶,認為甲的遺囑有效,雙方的主張誰有理?
日期:2022-12-23
繼承遺產最常發生的就是被繼承人子女不只一個,如果遺產留有現金,還可直接用現金繳稅。但如果遺產沒有現金,子女間也沒有現金可以繳納,而且還不想替兄弟姐妹先墊錢,就會造成龐大遺產不能完稅分配,而且逾時繳納還有罰款,此時有事先作好保險規劃,就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