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1440)川普日前欽點美國俄亥俄州參議員范斯,作為他的總統大選競選搭檔。這位出身貧寒、年齡僅三十九歲的副手,究竟是何方神聖?
日期:2024-07-24
「我過去的客戶,大約有95%是中國人,我看過很多中國企業非常有狼性的樣子。」美國麻州知名會計師張子婧這樣分享自己在美國執業10多年來的觀察。
日期:2024-07-19
人與人的情分就像一個銀行,你取出來一點,就要存進去一點。很多人以為盡可能多結識別人、拓展自己的人脈,就可以多一些機會,為自己謀得更高的收益,但在無形中卻背負了大量的社交包袱。真正有效的人脈,依託於彼此可置換的資源,並不是相識相交就可以被稱為人脈。因此,錯誤的人脈觀念,會讓你的社交不堪重負。
日期:2024-07-19
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與上海知名地產商任國龍共謀,找來股市作手鄒興華配合炒作大同公司股價,一審判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二審撤銷原判決,但仍判決鄭13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12億5717萬元發還被害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除了鄭文逸之外,同樣犯證交法高買低賣證券罪的林振興判9年10月、發還3億897萬,鄒興華判刑4年8月、發還2669萬,張湘羚判刑3年8月,張莒華被處4年徒刑、發還30萬元確定。
日期:2024-07-18
海基會原董事長鄭文燦因涉案被羈押並請辭後,致使董事長一職出缺逾10天,陸委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周四(7/18)在例行記者會中宣布,即日起委請海基會副董事長許勝雄代理董事長職務。梁文傑進一步指出,後續人事作業程序,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日期:2024-07-18
前幾天朋友跟我說,她參加大學同學會(X)炫富大會(O) ,大家的聊天內容都聚焦在:股市賺了多少,去了哪個國家玩、投資開了什麼店…等等,雖然自己生活過得不差,但參加這樣的聚會,回家讓她感覺自己是不是混得不好?
日期:2024-07-18
今周刊編按:前桃園市長、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貪遭羈押禁見,週三(7/17)傳出,鄭文燦子弟兵、民進黨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服務處遭檢調搜索,帶回相關人物等5人,據了解,張肇良疑涉入多年前龍潭區某棟違章建築拆報的關說案。經檢察官漏夜偵訊,認為犯嫌有重大、有串供滅證之虞,週四(7/18)清晨5點多向桃園地院法官聲請羈押。另3人交保,2人無保請回。
日期:2024-07-18
知名併購律師、台灣產業創生平台創辦人黃日燦,周五(7/12)舉辦新書發表會。現場大咖雲集,除了緯創董事長林憲銘、大聯大董事長黃偉祥親筆替新書寫序。還有巨大集團董事長杜綉珍、台達電董事長鄭平、台灣大總經理林之晨、公信電子董事長宣明智等人,到場現身支持。許多人會以為,黃日燦是出身名門世家,不過,其實他是一位在台北大稻埕圓環長大的窮小孩,甚至一度因此不想出國讀書。這本《黃日燦傳:從圓環邊窮小孩走向併購大師的壯闊人生》,就是在講述黃日燦的奮鬥人生。
日期:2024-07-15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