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爾斯登不會受到商業銀行應該遵守的資本需求及其他限制影響,他們在景氣繁榮期間積極地使用金融槓桿,享受連續5 年破紀錄的獲利。
日期:2023-05-12
藝文表演等「黃牛票」現象猖獗,立法院周五(5/12)於院會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將可按票券張數,處以票面金額或定價10倍到50倍罰鍰,若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掃票),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300萬元罰金。此外,修法也鼓勵民間擴大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提升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適用對象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持股時間亦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實施年限達10年。
日期:2023-05-12
泰山(1218)因陷入經營權之爭,近期屢屢被金管會與證交所盯上,累計今年來已被證交所罰違約金750萬元。周五(5/12)出現由「求助無門的泰山股東」所刊登的報紙廣告,內容指控總統蔡英文、院長陳建仁、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只知嚴查泰山、一再縱放龍邦」;對此,證交所也發布新聞稿回應:「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之決心與努力,不容質疑。」
日期:2023-05-12
受俄烏戰爭、通貨膨脹、升息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保險財務、業務遭受巨大衝擊,有立委用「保險業寒冬」來形容。據了解,截至去年底有2家壽險與5家產險公司的財務比率未符法定標準、必須增資,包括三商美邦人壽、宏泰人壽、富邦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和泰產險、兆豐產險與中信產險。
日期:2023-05-11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有價證券」的爭議延續多年,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主張,TDR原來股票是外國股票,且投資TDR必須同時遵守外國、我國法律,類似「第二上市」,因此定性上同時兼具外國證券與本國有價證券性質。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則認為,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函釋」(下稱「900號函釋」),被金管會作為核定之前的TDR為「證交法」核定「有價証券」依據。但在該函釋本身並沒有核定的意義,更無概括核定的意義,僅止於重申證交法第6條的意旨,亦即要求外國有價證券來台須遵照我國「證交法」規範而已。
日期:2023-05-11
面對近期泰山(1218)與新光金(2888)兩間上市公司陷入經營權之爭,多位立法委員都在周四(5/11)財政委員會上表達關心,金管會主委黃天牧針對立委詢問回應:金管會中立但並非無立場。
日期:2023-05-11
5 月是一年一度申報所得稅的季節,民眾擔心繳了稅後荷包失血,連帶的不想消費與看屋,可見繳稅的影響力非常大。
日期:2023-05-11
今周刊編按:中天新聞台遭NCC決議不予換照,因而退出有線電視第52台頻道。中天為此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處分並准予換照,再向NCC求償79億餘元。歷經2年的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週三(5/10)下午判決,撤銷NCC不予換照處分,判決中天勝訴,NCC應依判決意旨做出適當處分,但仍可上訴。NCC發出聲明表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就109年訴字第1435號案件判決,撤銷NCC對中天新聞台作成之不予換照行政處分,該會感到意外且表達遺憾。本次判決北高行同時駁回中天電視主張NCC應作成換照處分及國賠請求,NCC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研析判決理由依法提起上訴。NCC指出,中天新聞台換照案,駁回申請且不予換照之行政處分,主要考量如下:1.該頻道執照有效期間出現大量申訴與違規、2.內部控管與自律機制運作失靈,無法維護新聞專業、3.聽證會證實該新聞台受到不當介入、4.無法證明可以排除大股東與外界對新聞不當干預、5.該台103年換照時,NCC即予以警示並附加附款。NCC說,惟中天新聞台仍無法有效改善,甚難確信其能改正過往違規情事等,經委員會議通盤考量,並踐行嚴謹的行政程序後決議作成處分。NCC表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設定期換照制度,是國家維護新聞自由、新聞專業倫理及公共利益的機制。NCC依法律上之職責,透過嚴謹之行政程序,本於獨立機關之專業判斷作成駁回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NCC強調,廣電新聞媒體具公益性,涉及公眾資訊接收自由及社會公共利益,對北高行判決未能尊重獨立機關專業判斷,該會將依法提起上訴,並持續督促媒體落實法遵,完善我國廣電產業健全發展。
日期:2023-05-10
泰山企業經營權大戰打到獨董身上,泰山週二(5/9)發布重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二項,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解任獨董陳敏薰。這是繼2021年底光洋科將台鋼派的獨董吳美慧解任後,又一上市公司祭出此招反制市場派。而證交所週三(5/10)則是發出要求泰山公司更正解任獨立董事重大訊息之說明。證交所表示,針對泰山5/9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陳敏薰依法當然解任」乙案,依主管機關函示,泰山公司前揭獨立董事解任事由非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當然解任之事項。惟泰山公司逕依兩份法律意見書自行認定並任意發布重大訊息,證交所已發函要求泰山公司應即更正前揭重大訊息。證交所再次重申,對於經營權爭議事項,均保持中立立場,然重大訊息為投資大眾所高度關注之資訊,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事實,不得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亦不得以重大訊息做為經營權爭奪之相互攻詰平台,如仍蓄意違反,將從嚴處置。陳敏薰週三(5/10)稍晚也發聲明指出,當年受詹景超之邀請出任泰山公司獨立董事,如今詹景超為了個人利益,面對她基於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提出不合理質疑,故意扣上缺乏獨立性的帽子,讓陳敏薰始料未及並深感不可思議。陳敏薰表示「所謂的解任,完全違反法律,根本無效,詹景超等破壞法紀與公司治理,越加變本加厲」!
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