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在擔任立委期間涉貪助理費案一審遭判7年4月有期徒刑,而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本名陳時奮的旅美教授「翁達瑞」自訴指控涉嫌誹謗罪案,台北地院周三(8/21)判決高虹安10月徒刑。高虹安對此回應表示,對於與誣告罪成立要件相悖的判決,本人深感遺憾,並將提出上訴,謝謝各界關心。
日期:2024-08-21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已有法界人士憂心國民法官心證遭輿論影響、判決出現「重刑化」趨勢。在不輕易排除國民參與審判的前提下,若想確保審判公正性,精進選任流程,勢在必行。
日期:2024-08-21
遭遇職場霸凌,這樣做真是不可取!有名女子任職1家化工廠,卻因自認受到同事排擠,被主管否定工作表現,覺得在辦公室受到欺負,冒名購買高度致癌的核酸染劑「溴化乙錠」,稀釋後擦在主管桌面,再以相同手法報復另一名同事,在下手前被抓包,女方雖被依傷害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考量到她與主管和解,最後判決不受理。其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制責任。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2024-08-13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一審判刑遭停職,新竹市政也遭到質疑。民進黨週五(8/9)召開記者會,市議員劉康彥指出,根據交通部最新數據,4大行人「死亡指標」中,新竹市包辦3個第一名,死亡數通通都在攀升。劉康彥說,上週末有新竹市民因不滿高虹安市政擺爛,甚至被法院認證貪污,憤而集資掛看板,表達高虹安不適任的訴求,但看板掛不到4小時就被火速拆除。劉康彥質疑,難道新竹市政府跟民眾黨一樣「全黨挺貪污」嗎?
日期:2024-08-09
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周五(26日)一審宣判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以上訴。對此律師黃帝穎分析,此案具有司法標準一致、支持勞動人權、法治教育意義等三大正向法律意義。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黃惠玟(小兔)、助理王郁文(公衛文)、陳昱愷等5人。貪污罪部分,高虹安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依據《地方制度法》,高虹安新竹市長的職位也將停職。截至本日中午為止,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未針對高虹安判決結果回應,網友則是灌爆柯文哲臉書,諷刺柯文哲日前稱「理工女一定合法」。高虹安稍早錄製影片做出正式回應,表示將會提出上訴,並且即刻退出台灣民眾黨。民眾黨則是發聲明指出,對此判決至為遺憾。
日期:2024-07-26
海基會原董事長鄭文燦因涉案被羈押並請辭後,致使董事長一職出缺逾10天,陸委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周四(7/18)在例行記者會中宣布,即日起委請海基會副董事長許勝雄代理董事長職務。梁文傑進一步指出,後續人事作業程序,將依相關程序辦理。
日期:2024-07-18
今周刊編按:前桃園市長、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貪遭羈押禁見,週三(7/17)傳出,鄭文燦子弟兵、民進黨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服務處遭檢調搜索,帶回相關人物等5人,據了解,張肇良疑涉入多年前龍潭區某棟違章建築拆報的關說案。經檢察官漏夜偵訊,認為犯嫌有重大、有串供滅證之虞,週四(7/18)清晨5點多向桃園地院法官聲請羈押。另3人交保,2人無保請回。
日期:2024-07-18
男子吳岱霖(後改名吳昰傑)為首的舞弊集團,5年成功幫逾百名考生捧到國營事業鐵飯碗,獲利至少上億元,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等罪嫌起訴吳男集團共6人,雄檢偵辦時,已有20名考生主動到案獲緩起訴,吳男等人經高雄地院審理後,依詐欺罪判1年10月至4年6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日期:2024-07-14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後法院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周四晚間9時許遞狀再次提出抗告,桃園地院回應已於當晚9時40分派車將交卷證送給高院。律師提出的抗告書,主要針對簡訊部分予以反擊,不過案經高等法院火速分案審理後,周五晚間駁回律師抗告,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至少2個月。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手提袋內有500萬現金,高院合議庭認為,500萬元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顧慮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而鄭文燦抗告指稱證人廖○松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高院認為不可採。鄭文燦抗告另指檢察官沒說明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高院指檢察官已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高院說明3個駁回抗告原因如下。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 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 、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萬元之賄賂 云云 。然 500 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 官邸維安或 好奇打開查看 之理 ?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 遲 至 6 、7 個月後 始 親自歸還廖 O 廷以轉交廖 O 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依廖 O 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被告抗告指稱廖O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 ,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日期:2024-07-12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爆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他先是在7/6被桃檢聲押,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法院重開羈押庭,裁定改以1200萬元交保,但檢方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並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周四(7/11)下午再開羈押庭後,由法官裁定收押禁見。
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