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週三(8/2)委員會議決議,針對台灣之星8間企業客戶申辦2.4萬門號並賣給中國犯罪集團,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元,創電信業最高紀錄,台灣之星需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NCC副主委翁柏宗指出,中國詐團利用這些SIM卡,取得蝦皮等電商平台的OTP認證號碼,以販售違禁品、甚至詐騙民眾匯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台灣之星未來還有4個案子要裁處,屆時將一併討論是否要對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裁處。台灣之星表示,對此重罰暫無法回應,該公司內部將進行細部討論。
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