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一種可能,「媽寶」是因為法規而逐漸產生的? 在台灣,《刑法》規定18歲是完全責任能力人,但《民法》成年年齡是20歲,其實,1929年修訂的《民法》早已不合時宜。 當你滿18歲,還未滿20歲,你想要開戶、辦理學貸,都還需要監護人授權與同意,這讓很多青年相當困擾。 英國、法國、德國等歐洲國家在70年代就已經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那台灣呢? 或許下修民法成年年齡,可以減少「媽寶」的存在? 《你也能一同關心參與民法下修18歲議題》 個人連署支持「修民法挺青年」:https://reurl.cc/K6QWjp 團體加入「修民法挺青年陣線」表單:https://forms.gle/SuJCFf4BRLzDfVA7A 🔎更多相關資訊:http://bit.ly/2W1ZC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