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名公務員輕生引發關注,事後遭爆出該名員工遭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謝遭調離降職,並送考績會議處,只是勞動部表示,相關事證無法證實當事人有遭受主管職場霸凌,稱謝在工作上的要求「目的良善」,引起議論。對此,勞動部長何佩珊周三(11/20)表示,「目的良善」用語都是外部專家的專業用語,不代表認同霸凌行為,承諾會在本周內完成懲處,並移送檢調跟監察院,至於何佩珊遭質疑不敢辦謝宜容,何表示「我當然敢辦她!」而當立委質詢時,提到要怎麼懲處謝宜容?何佩珊原本表示「無權對分署長謝宜容停職」,不過稍早改口說,將對謝宜容記兩大過,予以停職。至於被問到是否因此引咎下台?她表示,「我會負符合社會期待的責任」,後續也再度強調自己可以離開。最新進度,勞動部20日晚間召開考績會,讓相關人士對霸凌、督導不周等負起行政責任,確認謝宜容記2大過免職、勞動力發展署蔡孟良署長記一大過、北分署直接督導離世同仁的副分署長申誡2次、資訊處主任小過1次。而精神科醫師點出職場霸凌3要素,認為對員工的影響,已經構成心理層面的職場霸凌,以及工作負荷層面的職場霸凌。
日期:2024-11-20
你想賺很多錢嗎? 你想財務自由嗎? 應該沒有人會回答不想,我也是,我也想要財務自由。但是,財務自由的夢做久了,我發現了其中的矛盾之處:越想要財務自由,就越沒辦法自由。
日期:2024-08-20
遭遇職場霸凌,這樣做真是不可取!有名女子任職1家化工廠,卻因自認受到同事排擠,被主管否定工作表現,覺得在辦公室受到欺負,冒名購買高度致癌的核酸染劑「溴化乙錠」,稀釋後擦在主管桌面,再以相同手法報復另一名同事,在下手前被抓包,女方雖被依傷害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考量到她與主管和解,最後判決不受理。其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制責任。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2024-08-13
父親節就要到了,yes123求職網發布「職場爸爸疲憊指數與父親節願望調查」,調查發現台灣超過6成家庭,家庭支柱依舊以爸爸為主。另有超過8成的職場爸爸,認為工作繁重、家庭事業難兩全,平均親子相處時間,不到一個小時。
日期:2024-08-07
<編按>《今周刊》為您精選《紐約時報》最具價值的全球時事,人文、財經、科技、進步的新聞報導,給您最快速、最前瞻的國際視野。
日期:2024-07-22
博愛座又掀存廢爭議!台北捷運一週內接連發生2起讓座衝突,一名年輕女OL連上12小時班,疲累坐在博愛座休息,遇到老人要求讓座,又加上另一名老人一旁幫腔,讓OL不堪受辱頭撞柱後血流滿面;另一起為年長者要求年輕男乘客讓座,被拒絕後竟用雙掌合擊對方頭部,嗆聲「爸媽怎麼生的」,最後年輕男提告傷害。不少民眾認為應該廢除「博愛座」,但也有民眾認為需要保留、照顧隱性需求者。台北捷運表示,受限於中央法規,無法單方面取消博愛座,會嘗試更有力度的呼籲與宣導。過去衛福部社家署曾將擴大「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對象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不過碰上新舊任立委交接屆期不續審;社家署也允諾會儘速凝聚社會共識重提修法。
日期:2024-06-19
(今周刊1435)成衣代工大廠聚陽在全球設有多達十個生產據點,但除台灣以外,卻只在越南設立號稱「第二總部」的營運辦公室。這個決策背後,究竟看好越南什麼優勢?
日期:2024-06-19
再傳銀行行員挪用客戶款項遭罰情事!金管會周二(5/14)公布,元大銀前債權管理部林姓行員挪用催收呆帳戶款項,顯示銀行內控出問題,對元大銀開罰400萬元,成為台灣首個因挪用客戶「催收呆帳」款項遭罰的案例,統計共有46名客戶受影響、牽涉金額288萬元。
日期:2024-05-14
即將歡度母親節,對辛苦的職場媽媽來說,卻是「蠟燭多頭燒」!生活除了面對通膨壓力、物價吃掉薪水,還要擔心就業環境不友善,想追求工作表現,反而衝擊到親子、夫妻關係。yes123求職網進行「職場媽媽焦慮疲勞與母親節願望調查」,高達9成4的職場媽媽,覺得不能兼顧家庭與事業,渴望離家喘息至少9.5天;還有7成認為職場不友善。甚至若能選擇重來,近4成可能選擇不生小孩。
日期:2024-05-07
隨著人工智慧(AI)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高盛指出,未來全球預計將有3億個職缺被AI取代,勞動市場的面貌也將隨之改變。輝達執行長黃仁勳表示,AI不會導致失業,而是會使某些工作變得過時。這意味著企業在引進AI時,必須重新評估員工的角色和工作內容。當企業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企業確實可以在踐行法定程序後,合法地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