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包裝食用鹽品安全,衛福部將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草案,未來若包裝食用鹽品如有添加氟,就必須明確標記;衛福部表示,包括添加氟化鉀、氟化鈉等包裝食用鹽品,除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品名也應規定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
包裝按規定 明確揭露氟鹽資訊
從日前3月25號開始,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將廣納各界意見;衛福部表示,另外也應詳細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以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提醒字樣,包括營養標示也應標示產品的總氟含量。
醒語標示和顏色 食品添加物都須查驗登記
在醒語標示字樣的字體上也嚴加規定,長度和寬度都不得小於四毫米,顏色也必須和外包裝底色不同;衛福部表示,預計從1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包括相關標示規定和修正的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範圍等,食品添加物業者可先向衛福部辦理氟化鉀及氟化鈉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核准者7月1號起就可核發許可證。
未核准查驗登記 最高可罰300萬
針對市售食品的食品添加物,相關衛生機關也會持續進行檢測,一旦發現未經核准查驗登記,甚至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者,將可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到300萬不等的罰鍰,情節重大者,則可命其歇業或停業一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