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廚師視料理為生命,榮譽心與志氣會比法律更有強制力。
「該怎麼認定抄襲?」我納悶了一會兒。食物的創作當然構成智慧財產權,但所有創作往往從臨摹開始,有誰能真的神來一筆?就算有神,那神難道不早就住在我們腦海裡?
法律上,料理是難以獲得保障的。就著作權而言,法律僅保護「食譜的表達」,亦即料理特色的敘述、烹飪照片等等編寫、拍攝、排版;烹飪的配方、步驟,因被認為是「思想」,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抄襲一道食譜的編排才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參考其烹飪方法,複製或「發明」一道料理,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專利呢?確實有食品取得專利權,但必須申請、通過審查才算數;而一道料理能否通過專利審查,須視其是否具備解決問題的技術性(發明專利),是否該當物品之形狀、構造、組合的創作(新型專利),或該當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設計專利),有其難度。食譜配方可用營業祕密保護,料理名稱也能取得商標權,但都得另當別論。
那麼,創作者該如何防止他人抄襲?要談規範,同儕壓力會比法律更具效果。國外曾有學者研究法國廚師,主張法國高端餐飲界已衍生一套不成文規範,讓料理的發明者,能享有排他的權利,當他人未經同意抄襲或剽竊,會遭受其他成員排擠,且名譽受損。當一位廚師視料理為生命,榮譽心與志氣,比法律更有強制力。
換個角度想,也許根本沒有防止抄襲的必要。國外另有研究指出,正因為食物產業欠缺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障,反而鼓勵創新,餐飲趨勢的變動更加迅速,且能由高端遞延到低端,由紐約走紅到世界的可拿滋(cronut)就是個好例子。不過,Cronut一字仍有在美國取得商標權,人家畢竟還是厲害的生意人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