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公司的出勤是綁著門禁卡嗎?
有沒有同仁明明沒有加班需求,每天提早一個小時到公司,延後一個小時下班,但都是逗留在公司處理私人事務?
是的話,趕快改,或者注意同仁異常出勤紀錄的即時更正。
否則的話,有一天發生勞資爭議,告上法院,依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只要是出勤紀錄內記載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只要出勤紀錄上記載勞工從刷進到刷退間的時間,都算是勞工的工作時間,除非雇主可以舉反證推翻。
例如A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是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午休1小時,一天正常工時8小時。但員工B,月薪新台幣9萬元,每天上午7時到公司,晚上8時才離開公司,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扣除午休時間外,B每日工時長達12小時!
某日公司人資主管通知要資遣B,B很不服氣,除了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外,也可以請求每個工作日的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而且可以回溯請求5年,若以每月工作日20日計算的話,B可以請求5年的加班費總計高達2,709,000元!以新制勞工的資遣費上限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話,B年資若超過12年,資遣費可以拿到540,000元,B可以請求的加班費是資遣費的5倍之多!(2,709,000/540,000=5.01)
最高行政法院曾在某大型醫療中心案(107判211)及某銀行案(108判173)判決中表示,雇主如認為員工事實上未加班而出勤紀錄卻顯示有延長工時的狀況,如上開B員工情形,最遲在次月結算前一月份薪資及加班費前,就要會同員工及時更正異常出勤時間。以前開A公司為例,若B員工並未加班,但在8月分的出勤紀錄上顯示超過正常工時逗留在公司時間有40小時,則最遲在9月5日結算8月分薪資及加班費前,就要會同B員工更正異常出勤紀錄上的時間,讓員工自行註記並無加班提供勞務之事實,而是處理私務或單純逗留。
若A公司放任員工隨意出勤,而紀錄上顯示超過正常工時,又未給付加班費,除了被勞檢查獲時將為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24、79條第1款規定罰2-100萬元罰鍰外,勞工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時,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若雇主未能舉反證推翻的話,以上述B員工為例,法院將會判決A公司5年間的加班費2,709,000元。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