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適用勞基法的企業,要依照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要求員工在6月20日禮拜六上班,補6月26日的彈性放假,要經過什麼程序?
一般勞工全年會有116天的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一年有52週,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每7日會有1天例假、1天休息日的2日休息無庸出勤;加上同法第37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勞工一年有12個紀念日及節日(統稱為國定假日)實施放假,所以勞工一年至少有116日放假日無庸出勤(不含勞基法第38條按年資計算之特休假)。
若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按其族別會有一天「歲時祭儀」,一年的放假日至少為117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之依據及查詢放假日期之網址資訊)
調整上班日放假日形成連假,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依照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政府辦公行事曆,2020年有4個國定假日以調整放假日及補上班方式形成連續假期,以利民眾規劃行程。包括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
以6月25~ 28日的端午節4天連續假期為例,6月26日原本是上班日調整為彈性放假,在前一週6月20日禮拜六補上班。
如果適用勞基法的企業,要依照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要求員工在6月20日禮拜六上班,補6月26日的彈性放假,要經過什麼程序?
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必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否則即屬違反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一例一休」規定,一旦勞工申訴或勞檢查獲,主管機關將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並得依第80條之1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而且還須補給員工6月20日休息日出勤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