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時有所聞,也是切身相關的勞動權益議題。面對這樣無形的職業災害,勞動法規可以如何保障工作者?勞工與雇主又有哪些該注意的責任?
「你是不是被武漢肺炎病毒侵襲大腦了嗎?」、「你們誰敢幫他試看看!」,這種話語在你的工作場合曾出現嗎?如果是,可能已經發生了「職場霸凌」。
過去討論「霸凌」議題時,主要集中在校園,但其實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傷害也不容小覷。
根據人力銀行在2017年公佈的調查結果,台灣有近7成受訪上班族曾經遭受霸凌;另外美國職場霸凌協會(Workplace Bullying Institute)在2017年調查也顯示,包括被霸凌或目擊霸凌的工作者,佔美國工作人口達6成。顯見職場霸凌並非少數個案,而是一個勞資雙方與政府都應該重視的現象。
何謂「職場霸凌」?我們可以這樣定義:「雇主濫用權力、優勢地位,或是怠於行管理、監督權限,縱容主管或其他員工以積極或消極方式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被侵害員工身心壓力。」
常見類型包括肢體、言語或是集體孤立,心理影響導致的精神損害,就像台語說的「氣死驗無傷」,往往看不到實際傷害。
追根究底,職場霸凌事件的發生,雇主、勞工都可能有相應法律責任。
雇主:應將職場霸凌防範納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並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首先,不論職場霸凌發生的層級或是對象,雇主都負有預防責任,根據民法第483-1條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