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防範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蔓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對民眾未能保持社交距離訂出規範,指揮官陳時中3月31日表示,原則上社交距離要保持室外至少1公尺,室內至少要1.5公尺,指揮中心會議討論後,預計今(1)日公布指引。
由於武漢肺炎確診案例愈來愈多,新增案例中亦有許多無近期出國史,感染來源亦不明確,令人擔心是否會進入持續性、廣泛性社區傳播。而在職場中,要讓員工與同事間完全保持室內1.5公尺之距離,若不重新規劃辦公空間,並讓部分同仁實施居家工作,恐怕難以落實。
不得不採行的居家工作及異地辦公
依據疫情指揮中心於3月5日發布企業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即要求企業於此期間彈性調配人力,建立異地辦公機制,減少同時上班人數,或研議在家上班辦公的可行方案,同時進行空間調整,讓人員座位保持適當間距,將員工間及與客戶或其他合作夥伴間進行空間區隔。
因此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社交距離指引後,部分員工在家工作及異地辦公恐怕是多數企業不得不面對的課題,這不僅是為了遵守疫情指揮中心指引,這也是為了企業能在疫情嚴峻時刻維持正常營運的避險措施。
合法變更工作地點的兩種作法
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契約依法必要的約定事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也是判斷勞工是否曠職、遲到或早退的勞務清償地(民法第314條),更是勞工罹患疾病或受傷時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之重要判準。
而無論是居家工作或異地辦公,對勞工及雇主而言,均係對原有工作地點之變更,涉及勞工是否依約準時提供勞務,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之界線,當然是企業實施居家工作或異地辦公時一定要優先考量的勞動法令遵循議題。
企業實施居家工作或異地辦公要如何合法變更員工工作地點,方法有二:
1. 訂定勞動契約增補條款:企業與員工協議後訂定勞動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於疫情期間,員工之工作地點變更為員工住所或其他雇主指定之工作地點。
此約定以口頭、電子資訊交換(e-mail、Line、telegram或簡訊等)或簽訂書面均可,為避免爭議,後二者為佳。
2. 調動工作地點:由雇主發佈調職令,調動員工工作地點,此時雇主應注意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亦即在不違反勞動契約約定前提下,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