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今年有7天連假,但部分上班族、打工族,因公司業務需求,仍需出勤;至於當天薪水、加班費怎麼算?只要透過1張表格,就可找出對應的計算方式,了解自身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黄維琛表示,今年除夕至初三,4天均為國定假日,但因初一、初二(1月25、26日),剛好遇到星期六、日,故多數公司經勞雇雙方協商,於1月28、29日補假,並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採1月23日休假,2月15日補班方式,調整為7天連假。
▲農曆春節連假期間須出勤的上班族或打工族,可從上表找出對應的薪資計算方式。(資料來源:勞動部、記者林信男製表)
上班族薪資、加班費怎麼算?
在上述前提下,7天連假中,1月23日(星期四)和1月25日(星期六),在性質上,屬一例一休的「休息日」,以出勤8小時、月薪3萬6000元(換算時薪為150元)勞工為例,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的規定給薪,計算方式如下:
●前2小時:時薪150元X 1又3分之1 X 2。
●後6小時:時薪150元X 1又3分之2 X 6。
●上述兩者相加 = 1900元(8小時加給工資1900元)
●第8小時之後的計算方式一律為:時薪150元 X 2又3分之2。
1月24日(星期五)和1月27至29日(星期一至三),屬「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黄維琛強調,無論當天是工作1小時或8小時,都是「加1天」,「用月薪3萬6000元的例子來算,就是多給1200元」,計算方式如下:
●薪資:時薪150元 X 8小時 = 1200元。
●第9、10小時:時薪150元 X 1又3分之1。
●第11、12小時:時薪150元 X 1又3分之2。
至於屬一例一休「例假」的1月26日(星期日),黄維琛說,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出勤」,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須依勞基法40條,「多給1天的錢,還要補假1天」,以月薪3萬6000元為例,勞工會多拿到1200元,並得到1天補假。
黄維琛解釋,勞工獲得的「補假」,原則上,要在造成「例假」延後的因素結束後實施;假設1月26日,有個勞工臨時被要求出勤,他的「補假」時間,會是2月27日,因此,其他國定假日,就會往後挪,讓該勞工從1月27日,一路休假至1月30日。
打工族薪資怎麼算?
打工族薪資方面,黄維琛指出,若(時薪)打工族的班,排在除夕到初三(1月24至27日),比較單純,「沒有第2句話,就是2倍」,假設工時8小時,薪資計算方式為:
●時薪158元 X 8小時 X 2(加倍) = 2528元。
●第9、10小時:時薪158元 X 1又3分之1。
●第11、12小時:時薪158元 X 1又3分之2。
黄維琛說,雇主若讓上班族或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超過12小時,不但違反勞基法,該給的加班費,也不能少(第13小時起,計算方式同樣為:時薪 X 1又3分之2)。
勞動部提醒,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勞基法第24條寫道: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在計算薪資或加班費時,必須注意,既然是1又3分之1「以上」或1又3分之2「以上」,用1.33和1.66計算,就會出現低於1又3分之1「以上」或1又3分之2「以上」的問題,因此多採1.34和1.6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