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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時 最常遭罰的陷阱 給了加班費還是會有問題?

關於工時  最常遭罰的陷阱  給了加班費還是會有問題?

詹仕沂(金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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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一本通

2019-12-09 11:41

勞動事件法將舉證責任反轉到雇主身上,不管是工時、工資、員工的認定,對企業端而言,殺傷力其實不遜於一例一休,因此不管是身為老闆的你或是當員工的你,都不能掉以輕心新上路的《勞動事件法》。

勞工的「工時」在勞動法務管理中當然是最重要的,也是政府勞動檢查最重視的一環,但偏偏很多的企業老闆不以為意,以為「工時」都是跟勞工約定好的了,就算是超過了,只要有給加班費哪還會有什麼問題?因為這樣的錯誤觀念,因此就衍生出巨大的勞資糾紛。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之推定,勞工說了算)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簡單的條文內容卻充滿了對企業的殺傷力,條文指出勞工的打卡時間都會被法院認定是上班時間,而這個認定會對企業產生鉅額的加班費用。當然每個人都知道不可能所有的打卡時間都在上班,但這就是《勞動事件法》的法律條文。所以《勞動事件法》對這個部分也給了企業舉證的機會,內容如下(非法律條文,內容為司法院說明):

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

 

※ 重點:企業要做好「工時」的紀錄文件及管理資料的舉證。

 

 

分析「工時」在違反《勞基法》的各項錯誤,企業特別注意:

1、 《勞基法》第30條的1項:(特別注意勞動檢查熱門罰鍰項目)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身為老闆,公司的工作規則或是跟勞工的「工時」約定千萬不要亂規定,一旦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勞基法》第30條的5項:(超級勞動檢查熱門罰鍰項目)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如果企業老闆還是這樣的不上心,真的會被有心的勞工告到死,只要在5年之內告你都可以成立,因為法律告訴你出勤紀錄要保留5年,而在《勞動事件法》中負舉證責任的就是企業。舉證不出來不但要承擔勞工說了算的後果,而且會面臨鉅額的處罰,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企業提供了呢?又會面臨新的問題,因為企業大多沒有做好工作規則對加班需要申請的規定,以及沒有一套勞動法務管理的打卡工具(都是傳統的打卡工具),所以只要超過「工時」的時間紀錄都會被勞動事件法推定為加班時間而要付出鉅額的加班費,還有可能會有《勞基法》第30條的6項的處罰。

 

3、 《勞基法》第30條的6項:(超級勞動檢查熱門罰鍰項目)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4、 《勞基法》第32條的1項:(超級勞動檢查熱門罰鍰項目)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沒錯,就是大家都是覺得沒有問題才是大問題,因為加班是要勞資會議同意而不是勞工同意,而企業正是沒有勞資會議的成立或有勞資會議卻沒有3個月開會紀錄,同意勞工可以加班而被處罰。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5、 《勞基法》第32條的2項:(超級勞動檢查熱門罰鍰項目)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這個條文勞基法愈修愈複雜了。但重點如下:

5.1 勞工一個月的加班總上限是46小時,超過時限的就算是給加班費還是違法。

5.2 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延長到1個月的加班總上限到54小時,但是3個月的合計總時數還是不能超過138小時,也就是平均每月還是46小時。但是如果企業沒有一套勞動法務管理的工具,是無法去記錄這些加班工時的統計。

 

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休息時間的認定

企業必須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作為證據

6、 《勞基法》第34條:(特別注意勞動檢查熱門罰鍰項目)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輪班制的休息時間對勞工特別重要,因為休息時間的不足會造成勞工安全事件,間接的有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安全。但《勞基法》在一例一休的二次修法中卻又放寬了規定,只要達到法律的要件,還是可以變更休息時間到8小時,但這樣對勞工、社會真的有比較好嗎?人民自有公評。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7、 《勞基法》第35條:(特別注意勞動檢查熱門罰鍰項目)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重點:休息時間也要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約定清楚。如果沒有約定,以《勞動事件法》對「工時」的推定,這些休息時間有可能變成工作時間。

 

認識《勞動事件法》的「工時」是非常重要的,做好出勤紀錄並了解「工時」相關條文,避免被罰及被告是企業現在要思考的企業經營的第三步功課。

 

 

 

 

本文摘自今周特刊《勞動事件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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