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員的員工,除了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雇主繼續給付工資的訴訟外,由於訴訟需要一段時間才會終結,但家庭不能斷炊,房貸車貸小孩小費不能不繳,因此勞動事件法第49條特別規定了「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
阿德受僱於某高科技業之A公司從事液晶電視晶片研發工程師工作,從研究所畢業就進A公司服務,年資已經有15年,雖然這幾年薪資沒什麼調整,員工分紅也因為政府制度改變而大不如前,但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薪水拿來繳房貸車貸養小孩,維持家庭生活倒也還算過得去,每年暑假全家大小還可以到日本韓國東南亞旅遊。
但就在這個月初,主管跟人資、法務找他談了一下,表示公司已經把液晶電視事業部轉讓,公司已經不需要他的技能,公司也沒有適當的職缺可以安置他,因此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規定,終止與阿德間的勞動契約。
阿德聽到這個消息簡直晴天霹靂,青春歲月都貢獻給公司,沒想到已經四十多歲的中年竟然要面臨失業的威脅。司法院在今年8月16日宣布勞動事件法自明年1月1日施行,對阿德的處境有沒有幫助?
答案是有的,而且會有即時有效的救濟方式:阿德除了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雇主繼續給付工資的訴訟外,由於訴訟需要一段時間才會終結,但阿德的家庭不能斷炊,房貸車貸小孩小費不能不繳,因此勞動事件法第49條特別規定了「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
阿德可以一邊起訴一邊聲請法院裁定命A公司繼續僱傭他,並按月給付原有的薪水,只要法院認為「阿德有勝訴之望」,且「雇主A公司繼續僱傭阿德非顯有重大困難」的話,就會准許阿德的聲請,裁定命令A公司繼續依原職位、薪水繼續僱用阿德,讓阿德不至於收入中斷,也就是會形成「阿德一邊在A公司繼續上班領薪水,一邊跟公司進行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的狀態。
如果阿德對A公司提起訴訟時,勞動事件法尚未施行,但後來阿德獲得第一審法院判決勝訴,確認阿德與A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且判決是在明年1月1日之後,縱使A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因當時勞動事件法已經施行,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2項規定,阿德只要向第二審法院提出聲請,第二審法院就一定要裁定准許命A公司繼續僱用阿德並按時給付薪資。
一般的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縱使獲得法院裁定准許,都是要供擔保才能執行。但此處的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處分,以降低勞工經濟負擔。
當然,理論上並非勞工獲得這種裁定,之後的本案訴訟就當然能夠獲得勝訴判決。萬一勞工最後敗訴確定,雇主當然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上述處分,同時命勞工返還所受領之工資並附加利息。但勞工須返還工資的情況,僅限於單純受領工資而沒有回公司上班提供勞務的情況,若勞工有回去公司提供勞務,則公司縱使最後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撤銷了前述裁定,因勞工並非不勞而獲,所以雇主也不能請求勞工返還工資(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3項)。
給勞工的建議:
明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若不幸被雇主解僱,無論公司是用什麼理由及法律依據,只要您認為解僱是沒有道理的,除了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的勞動事件訴訟外,可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若獲准許,可以回原公司繼續上班領薪水,一邊進行訴訟,在保障自己權益之餘,收入也可免於中斷的威脅,打官司比較沒有後顧之憂。
給企業人資的建議:
詳閱勞動事件法關於保全程序條文規定,解僱程序及法律依據務必嚴謹,並做好人事制度規劃及各級主管心理建設,準備因應解僱勞工後,勞工可一邊在原職位支領原薪資,一邊與公司進行訴訟的特殊情境。
作者簡介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