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們會認為問題員工是很難處理的,以前只要付資遣費就沒有什麼問題,但現在勞工意識抬頭,企業付了資遣費結果還被告上法庭,是否真的就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呢?今天的案例是我客戶公司員工問我的問題,原來是她的一位朋友公司發生的事情,我們來看看該如何的解決!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圖片來源:《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
一、司機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我提醒各位一件事,通常企業在舉問題員工的狀況時,就是如同以上的內容,只寫了沒有做的事項,不過都漏了一點最重要的是,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呢?因為要去證明他是一個不合格的員工,一定要有所依據,這也是我之前一直在提的『職務說明書』的概念,如果沒有也沒有關係,至少在勞動契約裡面載明『具體』的工作事項,這才是一個合理的開始!
二、既然有違規,公司的懲戒紀錄在哪裡?
載明清楚的工作事項,經由員工簽名之後,那就是形同契約的一部份,所以只要員工沒有依照內容從事工作,其實就是一種違約的行為,違約一定會有懲戒的紀錄,這也是企業常常被打槍的地方,不是扣薪、扣假,不然就是違法比例原則的無限上綱,所以要有適切的懲戒規則,然後根據懲戒規則所生出來的懲戒紀錄,這是第二步!
三、到職的時間會決定『改善期』的效力:
我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我都會看『員工在職期間』有多長,因為不論是主管機關或是法院都會注意這個事,通常的問題就是:『為什麼那麼久才覺得他不合格?』如果沒有前述的兩個要件,我可以保證企業一定討不到任何的便宜,除非員工發生即其離譜的事情,類似偷東西或打人等事件,否則單以上述的內容,很難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員工不適任!
四、現在支付資遣費是否有風險?
現在支付資遣費是否有風險,答案是當然的啊,因為如果員工堅持自己沒有問題,如果打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的話,企業如果沒有我上述的準備,也就是:
. 明確的工作事項
. 明確的違規事項
. 明確的懲戒紀錄
. 明確的改善期間
我敢說企業一定是敗訴的,所以我個人建議還是要從根本面做起,跟員工協議並定期追蹤其工作表現,並且蒐證及有文件簽署,這樣子經過相當之期間,我個人認定是半年,才可以動用資遣的程序!
結語:
請神容易送神難,重點是企業要先檢視自行內部的機制,我常說勞資爭議的發生,是因為有問題的勞工再加上有問題的企業所造出來的,因此請先行檢視企業內部,才是解決問題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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