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子是一位網友來信問的問題,我常說勞基法跟企業管理脫離不了關係,公司管理最怕賞罰不分或是有罰無賞,今天的這個案子可說是給了最好的說明,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吧!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圖片來源:《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
一、為什麼職務說明書那麼的重要?
這就我說為什麼職務說明書很重要,因為在這文件中,你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其實都應該是要很清楚的,大部份的人都以為只要勞動契約簽好就萬無一失了吧?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勞動契約只針對勞基法上的『權利義務』做規範,但針對工作的內容其實是沒有著墨太多的,因此明確的職務說明書才是建構管理機制的第一步。
再者職務說明書其實跟獎懲規定是有直接的關聯,因為員工是為什麼受罰?為什麼被鼓勵?其實都跟工作息息相關,這對企業舉證來說也是一個功能,所以大家不要輕忽職務說明書的重要性。
二、造成公司損失是否可以扣薪?
講了不下10000遍了吧…造成企業的損失,員工不是不用賠,而是要跳脫勞基法的規範,改而用民法損害賠償的規定才行,勞基法第26條就有清楚的規範了,企業是不得預扣工資的,這位網友還請把這條拿給公司的人資看一下!
(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之禁止)
三、公司的獎懲規則要怎樣才算是真正的合法?
基本上我認為獎懲規定也是勞動契約的一部份,當然保險的做法就是把獎懲規範放在工作規則中,然後送至縣市政府勞動局做核備,只要通過,那麼就是合法。但如果沒有工作規則的話,個人建議企業要逐項把獎懲規定利用勞資會議的方式,與員工協商討論,強調獎懲規定不要多,只要能達到管理的目的即可。
四、公司的請假規則要怎樣才算是真正的合法?
再說一次勞基法第26條的概念,遲到是不計薪、遲到多久就不計薪多久,超過比例原則的話,企業就是預扣工資,如果員工常態性的遲到,請詳加記錄並給予定期的懲戒…因為如果不改善,企業是有權利運用勞基法第11條來終止勞動契約,萬一員工的遲到有造成公司的損失,也請用民事程序來求償。請假規則如果可以的話也請放在工作規則中並經核備通過,這才是保險的機制。
五、關於賠償的機制是否可以協商?
我在實務上也的確處理過很多類似的案子,員工的確因為工作上的失誤造成公司的損失,而他沒有錢可以立即賠給公司,是否可以採『分期付款』以及『連結薪資』的方式來償還?基本上只要雙方同意並白紙黑字,個人認為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提醒一下,如果員工不同意那就請不要簽名,因為簽了名…除非你證明你是受脅迫或詐騙,否則是有效的!
結語:
所以針對這個案子,其實網友可以就上述的條件來審視一下,我個人覺得無論是記大過還是賠錢都要依法有據,否則很難去界定責任的歸屬,企業不宜無限上綱追加員工的責任,因為一旦有爭議,我看企業中獎的機率將會非常的大,與各位分享今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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