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談談關於加薪這一件事,這個個案中,網友是說公司對於他的加薪除了做名稱上的變更,並要求員工要全力配合完成交接,沒有完成交接,則要把這『預借款項』歸還給公司,今天文章針對加薪,我有幾點要說明給各位看倌看,請企業或是員工都不要去犯這種低級的錯誤!
一、雇主給付薪資 vs 勞方給付勞務:
這是勞動契約的基本精神,雇主用薪資來交換勞方的勞務,所以薪水所對照的就是勞工的工作內容,這裡提醒大家關於職務說明書的重要性,唯有清楚界定職務內容,才能有辦法去建立一個薪資與勞務對等的環境,有沒有想過,加薪是依據薪資級距及工作內容,這才是一個客觀的做法,絕非是企業依經驗隨便亂喊就可以處理的。
二、使用者付費,多用就要多給:
勞工之於企業,就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因此今天的加薪,企業不是只有給錢那麼的簡單,更重要的是要一起與員工討論工作內容到底要增加什麼內容,我常說加薪不是一個好消息,因為企業往往認為自己多給,而勞工認為自己工作變更多…常此以往,就造成今天的勞資對立,所以提醒企業,多用就要多給,但最重要的是最好是可以把每一個工作項目都計價,至少有一個可以討論的依據。
三、加薪就是加『本薪』,巧立名目就是個屁:
加薪顧名思義就是調整本薪,所以其他有的沒的科目基本上都會是一個問題,以此案來說,竟然把加薪做成『預付津貼』,然後這位網友也很開心的就認為這是加薪,殊不知這是公司玩的技倆,各位一定要記得,加薪對應的就是只有工作內容上的調整,絕不會去加一些有的沒的約束,什麼叫未完成交接便要將津貼返還?根本是邏輯不通的要求。
四、加薪是『留』員工,但絕不是『綁』員工:
加薪是為了要留住員工,絕非是要綁住員工,正所謂『留心』比『留人』重要,不要用手段來強逼員工就範,以此案來說,只要提前離職且未完成交接(完全沒有說明交接的方式及內容),這只會徒增爭議,絕不是一個好方法。
五、加薪應要具備的文件:
職務說明書:工作內容項目調整。
勞動契約:針對薪資調整做增補條款。
除此之外,不宜有其他的條件,比如說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這都會是勞資爭議的源頭,企業不可不注意。
結語:
加薪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不過開心之餘,請注意其他的權利事項,不要貿然的答應所有條件,到時被賣了都還不清楚,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原文出處:
《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
>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8/05/xx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