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處置了一位不適任的同仁,公司依照法令給了資遣費。最後請他離開。
由於這是他的第一份工作,可能心有不甘吧。開始了他的資遣費計算的爭取之旅。溝通過程中我是能理解他的想法,也願意正面處理。只是政府給了我們許多不同的資遣費算法,讓彼此的溝通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不愉快。
我寫下所有的來往過程,希望HR的伙伴可以有參考的價值。
本範例為了好說明,數字都有微調過, 但想談論的邏輯是相同的。
資遣費給與標準
適用勞基法之工作年資: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該員的薪資狀況如下
資遣費的給予,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我所遇到的個案就是因為只工作了17天,所以法律對於資遣費計算的基數,也就是平均工資的認定有不同的算法,造成了我們無所適從的結果。
月薪30, 000
工作期間7月14日工作到7月30日
事假1天
病假1天
資遣當天算半天薪
所以資遣當天計算15,000元薪資給他
該員打電話去勞工局問的資遣費算法
平均工資應為30,000元
所以以30,00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709元
公司打電話去勞動局詢問時的資遣費算法
平均工資應為15,000元
所以以15,00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354元。
接下來被資遣的同仁去勞工局申訴了,我們被通知接受勞動檢查。我就去了一趟勞工局。
至台北市勞動局進行勞動檢查時所給我的回答
政府給的計算方式是15000除以17天為日薪882.35。再乘以30天為月薪=26470
計算公式如下
15,000/17=882.35(日)
882.35*30=26470
所以以2647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625元。
勞檢員把整個計算公式和協調結果寫成會談紀錄給我簽名,我也承諾回公司後會儘速把資遣費差額匯給當事人。
有趣的事情來啦。我回到公司後立刻收到勞動局的電話。表示他們也不確定這樣的算法是正確的。他們會發函去問勞動署。等確定了以後我再處理後續的流程。
隔幾天以後我就接到勞動局的傳真。
勞動檢查結束後發函給我的回答
引用的法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依細則規定,計算事由之當日及病假不計入
應領工資17,000,扣除上述期日及工資。所以工資總額及日數應以15,000及15日為準。
但該員工請了1日事假,需再扣除1,000元。
計算平均工資公式
(15,000-1,000)/15=933.33(日)
933.33*30=27999.99
所以以2800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661元。
最後結果我們補匯了307元的資遣費給當事人。
結語
1個資遣費計算,政府竟然給了我們勞資雙方4種不同的算法。公司是遵守法律的,但總會覺得無所適從。這就不難理解最近從一例一休到勞基法的修改,造成了無數HR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