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差基本上是不違法的,但這有一個前提,還是要看工作的內容為何,如果今天兼差的內容涉及到營業秘密、競業條款的話,當然是禁止的範圍,但我也要提醒企業,所有的文件都還是要規範及限定才行。
案件內容:
網友問題內容
一、兼差法無明文,但用資源接案子是有問題的:
兼差基本上是不違法的,但這有一個前提,還是要看工作的內容為何,如果今天兼差的內容涉及到營業秘密、競業條款的話,當然是禁止的範圍,但我也要提醒企業,所有的文件都還是要規範及限定才行。
但如果是以此案來說的話,我個人覺得這是沒有什麼可以置疑的,運用公司的資源來接案子,某種程度來說就是傷害了公司甚至是有違反公司營業機密的問題,因此我個人覺得這種解僱是可行的。
二、費用 + 離職證明並不等於資遣:
但重點在於老闆娘實在是太仁慈了,這一點我想先提醒企業,很多的權利與義務其實是有一條明確的界線,所以如果員工是被解僱,你真的要給,那就給以下這兩種東西:
. 慰問金、生活補助金
. 服務證明
看清楚喔,絕不是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兩者有絕對的不同,老闆娘的一念之差,結果就是給了員工錯誤的認知,所以就是本來的解僱而演變成了現在的資遣爭議。
政府版本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離職證明文件上的欄位要清楚的填寫:
其實每一間企業都有自己的表單,但我強烈建議如果可以用政府單位的表單,最好是用,因為出錯的機率真的會非常的低,我也請這位老闆娘看一下這一張表單,請問離職原因的欄位有任何勞基法第12條解僱的條款嗎?如果沒有的話,就代表解作只能取得『服務證明』,而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因此一個解讀上的錯誤,因而造成此案的勞資爭議。
四、實際的處理方式:
發存證信函拒絕員工的要求
這個案子的確企業有操作錯誤的問題,但重點在於如果員工沒有私自動用公司資源私接案子的話,整件爭議不會發生,因此我的第一步就是發存證信函通知員工,其行為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而公司的給的費用充其量只是『生活慰問金』。
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
員工的下一步一定是去投訴,個人覺得如果員工有違約的實證,根本不用怕他去申訴,因此發完函之後,也請主動向勞動主管機關通報,甚至是進行調解的申請。
結語:
我必須說這是一個基本的概念,但關於離職證明、服務證明這兩個概念其實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因此如果各位有空的話,還請至我的部落格裡面找尋相關的文章,那裡面會有清楚的說明,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