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資遣或解僱員工,可以區分成兩大因素,一個和員工有關
經營企業的過程中,為了營造和諧的勞資關係,在遵守《勞基法》等相關規定之外,實際執行細項時,有什麼是雇主應該熟知的注意事項?
Q: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資遣或解僱員工,程序上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A:想要資遣或解僱員工,可以區分成兩大因素,一個和員工有關。像員工無故曠職,依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只要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或者一個月之內曠工達到6天,都可以直接予以解僱。
另外,
1)訂立勞動契約時,員工有所欺瞞,導致公司有受到損害之虞。
2)員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同事,有暴力或重大侮辱等行為。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並且無法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並且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等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者故意洩漏公司技術、營業機密,導致雇主業績或商譽受到損害。以上這6種情況,雇主都可以直接解僱員工。
另一個和公司有關,在《勞基法》第11條中規定,
1)如果即將歇業或轉讓、發生虧損或業務緊縮。
2)因為不可抗力之原因,公司將暫停營運達1個月以上。
3)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聘請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4)勞工對於擔任的工作無法勝任。發生以上這4種情況時,雇主可以預告後資遣員工。
陳業鑫律師進一步強調,一般公司通常只注意到解僱跟資遣相關規定,容易忽視《就業服務法》第33條所明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該在員工離職10天之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以及是否需要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給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和就業服務機構,沒有做到的話將被罰款3到15萬,雇主必須加以牢記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