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任職於OO電子公司,某日因生理期感到不適,肚子疼痛無法上班,臨時打電話至公司表示要請生理假一日,但主管陳先生回覆要求林小姐如要請生理假時,須提供沾血驗試紙拍照回傳公司,否則無法請生理假,只能改請特休或事假。
女性員工一年可以請幾天生理假?薪資如何計算?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亦即給予半薪。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請生理假時需提出證明嗎?
早在民國80年間,當時雖無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生理假之規定,但勞委會就曾以80年7月1日(80)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表示:「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嗣後於91年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後於97年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時,施行細則第13條原先的規定是認為請生理假於「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雇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不過後來於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時,就直接刪除了生理假必須提出證明文件的規定。
因此在本案例中,OO電子公司主管陳先生0如果要求請生理假的林小姐提出相關沾血試紙證明,就會違反前述規定,林小姐可以嚴正向陳先生表達請生理假無須提出證明之立場,立場並維護自身權益。
若員工請生理假時,雇主是否可要求請其他假別?
林小姐請生理假時,主管陳先生也不能要求將假別改請「特休、事假」等,或將請假日當天視為「缺勤、曠職」。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生理假不等同於「病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能因員工林小姐請生理假就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