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班族而言,多知道一點法律常識,也是保護自己;對企業而言,能達成勞資和諧,公司發展自然能往好的方向走。
身為上班族的你,工作之餘,難免會因為計畫度假、生病、辦私事、結婚或生產等各種情形,必須按照規定向公司請假,但你有注意到自己有哪些假可以請嗎?各種假別可以請多少天?薪資會不會打折?現在根據各法規整理出勞工最關切的7大假別與請假規定,看看你最需要知道哪一種?
勞工要請假,第一時間都會想到「勞基法是怎麼規定的?」的確,依據《勞基法》第43條規定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共有12條,其內容涵蓋上班族最關心的婚假、喪假、病假、事假、公假等各種規定,部分細節則另由主管機關函釋補充;女性關心的生理假、產假則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分別介紹:
1 婚假
許多上班族選擇在工作期間完成終身大事,但準備結婚事宜時,新人記得要弄清楚,婚假該怎麼請?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而這8日並不包含例假日,且要注意的是,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所以結婚的效力是從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就開始了,婚假也依此為準。
另外,勞動部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民國104年10月7日起,勞工婚假可自結婚日前10日起的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舉例說明,家華計畫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在規定前10日,也就是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09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如果家華徵詢他的雇主,能否於1年內請完,也獲得雇主的同意,那只要在109年10月7日前請完婚假就可以了。
2 喪假
每人都可能遭遇親人過世的時候,因此《勞基法》也制定了喪假,讓失去親人的勞工可以利用這段假期,妥善處理後事。
喪假的天數依與勞工本身關係親疏遠近而有所區別,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條文中列出的祖父母,是不分內外的,包含母親的父母,也就是外祖父母。曾有服務業的勞工在網路爆料,因外祖母往生請喪假,被店長以人手不夠刁難,要求只能請3天,還鬧上了新聞版面,這種做法就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另有兩個請喪假常出現的疑問:員工在到職前,親屬已過世,雇主要給喪假嗎?員工可以分次請喪假嗎?需多久之內請完呢?
第一種情況,根據勞動部在民國94年10月11日發布的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勞工在到職前親屬過世,基於禮俗原因須請喪假,公司還是可視實際情形給假;第二種情況,依照內政部民國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基於禮俗,勞工請喪假可以申請分次給假,不過無法明訂喪假期限為何,通常依禮俗在百日內請完就可以了。
3 病假
身體不適,該怎麼請病假?勞工請假規則將病假分為「傷病假」與「公傷病假」,兩者的起因不同,權益也有所差異。
簡單來說,傷病假是因為個人的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以致無法照常上班,也就是俗稱的病假,而公傷病假則是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不能工作而請的假。
傷病假有住院與沒住院之分,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如果沒有住院,1年內合計不得請病假超過30日,如果有住院,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而且,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另外,如果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至於請病假期間的薪資給付,若請假天數在30日以內,企業還是要給付一半工資,超過30天就沒有了,但因此企業會要求勞工提供就醫證明,不過如果女性勞工因為生理因素而請病假,則不需要提供。
另外,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30天,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折抵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則明列,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另外,《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無法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4 事假
日常生活中難免出現突發狀況,需要親自去處理,因此法令也讓勞工有請事假的權利,但怎樣才算是合法的事假呢?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也就是說,事假最多放14天,且是不支薪的假,雇主是不需給工資的。
如果情況特殊,全年請事假天數超過14天,依內政部民國74年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超過部分得以用「特別休假」折抵,如果沒有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完的勞工,則應依照公司約定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好就可以。
5 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提到的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意思是只要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員工公假的情況,雇主就應依法給假。
究竟哪些屬於合法公假,則散布在各法令中,較常見的有:接受教召、勤召。(兵役法43條)、役男參加體檢、抽籤(行政院勞委會台勞動字第4464號函)、參加與職務相關的技能檢定測驗(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1984號函釋)、性騷擾案訴訟必須出庭(性平法27條)、義消接受訓練、演習或執行勤務(消防法29條)⋯⋯等等,符合以上規定的勞工,雇主均應給予公假。
6 生理假
許多職場女性每個月會經歷生理期不適的困擾,也因此,現今勞動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關於「生理假」的規定,讓有需要的女性可以安心請假在家休息。
生理假怎麼請呢?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個月可以有1天的生理假,這樣的生理假只要1年內不超過3天,是不用計入病假計算的,超過3天的話就與病假一起列入計算。
給薪部分,14條規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也就是生理假和病假一樣,雇主仍要支付半薪,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可以拒絕員工生理假申請,也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到員工的全勤獎金。
7 產假
當前社會普遍少子化,為刺激生育,法令對於產假規定益加周全,主要如下:
1. 生產前:原本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產前檢查都必須使用自己產後的產假,民國103年11月性平法修正後,第15條明定新增有5天「產檢假」,而且薪資照給,讓保障更加完整,隔年依勞動部函釋,產檢假還可依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另外,體貼懷孕期間可能需要休養安胎,性平法也增訂「安胎假」相關條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凡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及薪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亦於第4條明定,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給予半薪。
2. 生產後:《勞基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這8週原則上以產後為主,但也可與雇主協商,根據需求在產前先請,但為產後恢復,至少要保留4週在產後休息;而8週產假的薪資,受僱半年以上全額給付,未滿半年減半給付。
3. 流產:如果女性不幸流產,《勞基法》規定,若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也要給4週產假,懷孕不到3個月流產,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1週;未滿2個月流產者,產假5天。
特休的天數與規定
除了以上的假別,勞工最關心的還有「特別休假」,不需提供證明,也不用說理由即可休假,且領有薪資,屬於「有薪休假」。依《勞基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即依下列規定給予特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不過勞工常因工作忙碌,到年底特休假仍休不完,以往只能自動作廢,民國107年《勞基法》特別針對特休假及補休假增訂條文,勞工如果休不完,無論原因為何,雇主一定要折算成工資,或者經雙方協商,將未休完特休遞延到次年實施,但當次年度結束,或勞動契約終止,只要有還沒用完的天數,仍要折算成工資。
所以,特休不是把假休完,就是折算成薪資,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白白流失囉!
本文摘自今周特刊《職場權益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