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業招募新人時,對於有經驗的應徵者,多會進行背景調查(reference check),一般是向之前任職的公司查詢應徵者任職時的品行及工作狀況。
但由於我國民情一般較隱惡揚善,加上個資保護法規影響,招募單位的人資同仁對此往往傷透腦筋,轉而在面試時詢問,甚至進一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供查核。
性別、性傾向、語言、種族、婚姻、懷孕計畫等問題不要問
面試新人時常常有以下對話:
面試官阿英(通常為用人單位主管):「請問您是先生還是小姐?」
應徵者阿美:「哦⋯⋯我是小姐。」
「女的啊,我聽妳講話有腔調,是原住民還是東南亞來的?」
「ㄛ⋯⋯我是台東來的原住民。」
「已婚還是未婚?」
「未婚。」
「最近有結婚計畫嗎?」
「已有論及婚嫁男友,確實在半年內會結婚。」
「結婚後會馬上懷孕嗎?」
「事實上已經懷孕了。」
「⋯⋯⋯⋯,抱歉那本公司無法錄取妳。」
以上面試官在招募期間所問的問題,自用人單位而言固屬符合用人需求的邏輯,但每個問題都涉及就業歧視,可以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還會被主管機關公布。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因此面試時,問題請盡可能避開前述法條提及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工會會員」,以免害公司被申訴後裁罰。
然而在該問題涉及「真實職業資格」時例外,詢問即無就業歧視疑慮。例如要求空服員身高在160公分以上者,即屬容貌歧視,但若要求TOEIC成績在600分以上,具一定英語溝通能力,始能勝任服務外籍人士之職業需求時,雖然屬於「語言」之差別待遇,但因屬真實職業資格之合理要求,並不會構成就業歧視。
生理、心理及個人生活資訊不要索取
另外,許多招募單位的人資也喜歡要求求職者提供如良民證、聯徵中心信用紀錄等,甚至對應徵者進行智力測驗、心理測驗、測謊、HIV檢測(愛滋病帶原)等資料,若無法律依據或職業上合理需求,貿然、無差別地要求所有求職者提供上開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對求職者個人隱私將造成嚴重侵害,將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有被主管機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