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應該活得豁達沒有錯,但並不是所有事都不在意,有危機意識也不代表悲觀,而是歲月讓你懂了有陰霾的天空,有風霜雪雨的摧殘,也有鳥語花香的風景,早一步看到危機,就能早一步防堵危機。
願你活得夠精彩,不被中年危機打敗,才配得上歲月靜好。
先賢對於大同世界的定義是「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禮記·禮運大同篇》。而現行政府亦積極推廣意定監護及長照制度,可見老者如何頤養天年,特別是年老殘疾者之照護,這是亙古以來不變的重要議題。
不知你是否擔心過自己的老年安養問題呢?你會擔心假設有一天自己失智到不能自理生活,或是意識昏迷、成為植物人時,會是誰來照顧你嗎?你的存款跟財產會不會被亂花?你的親屬會好好照顧你嗎?日常大小事都不能做決定的時候,又該由誰來替自己做主呢?
若是你曾經思考過以上問題,那麼你一定要知道這項讓你能夠老後有尊嚴且無後顧之憂的制度──「意定監護」制度。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民法》上過去就針對失去行為能力之人(即前述的失去自理能力,而不能表達意思之人)即設有「監護宣告」制度,也可以稱作法定監護,可參考《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也就是替失能的當事人選定一個監護人,代替本人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避免造成交易安全上的困擾且同時保障本人的權益,但有個缺點,就是等到本人失能時,只能由法院於特定範圍的對象(配偶、四等親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關係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挑選本人的監護人,要是上面所述的人選,本人都不甚滿意,該怎麼辦呢?
很遺憾地,本人還是無法自己決定。以往成年人的監護制度都是在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未必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據統計每年監護宣告聲請就高達6千多件,約有3∼5%是找不到適當監護人,而在法官要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指定監護人時,在調查過程又特別困難、耗時,屢屢產生家事事件的訴訟。
因此於民國108年6月,立法者於《民法》中增訂了一項進步性的立法,也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新增意定監護制度,透過事先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的方式,約定好由誰來擔任自己無行為能力之後的監護人,其目的係為了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思自主權。
意定監護vs. 法定監護差異
由下表可以發現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之間,除了根本上在監護人選任方式上及對象最大的不同外、就監護人權限上也有所不同,但相同之處則是同樣可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的角色,且可以向本人請求報酬,因為是一種類似委任契約,為本人管理事務的概念。可以發現意定監護雖然需要公證,但在監護人的選任和解任上都更尊重本人的意思,且依《民法》第1113-9條,監護人可以為重大財產及投資行為,不受法定監護中不得財產處分之限制。
3步驟訂立契約
其實步驟並不複雜,分別有3步驟:
1. 本人與受任人簽立意定監護契約,並至公證人處進行公證。
2. 做成公證書,於7日內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
3. 如此便大功告成,意定監護契約即發生效力,待本人日後若受監護宣告時,即由本人選定之受任人執行監護的職務。
透過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達到防患於未然、未雨綢繆的效果,於本人的表達意思能力尚健全時,先做好自己的規畫,避免等到自己失去行為能力之後,暴露自己的尊嚴與財產於風險中。要知道照顧一位受監護宣告的失能之人的道德風險是很高的,不是自己所選定的監護人,難保到時會做出什麼不利於本人的事情。然而有了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一來是自己在意識清楚時篩選過濾過值得信賴的人選,另一方面法官只需以該人為裁定對象,可以節省很多的社會成本,並能有效地減少高齡化社會常常面臨到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的爭議,同時又可尊重當事人意願,可以說是非常棒的制度設計,也是一種立法者掌握社會現實的革新,你我怎麼能錯失這項立法者良善的美意呢?
本文摘自今周特刊《拒當下流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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