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要離開校園的社會新鮮人及轉職、應徵的求職者,極可能面臨一個嚴峻的就業市場:職缺少、條件差且很大部分是非典型雇用型態的工作。
什麼是「非典型雇用」?
非典型雇用型態的工作,指的是「正式、長期、直接」雇用勞工以外的勞務契約關係,包括部分工時、個案外包(自然人承攬或委任)、臨時性工作、定期特定性工作及派遣勞工。
自從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許多企業為降低人力成本及彈性,紛紛採用上述的非典型雇用方式,運用人力。對雇主而言,雖然能撙節成本,增加人力資源調整彈性,但也帶來員工忠誠度降低、工作態度及品質的弊病。
對勞工而言,非典型雇用雖然給了如兼職家庭主婦、退休人士及待業者彈性、過渡性職業選擇,但不穩定的就業型態,危及個人經濟安全,一直是眾多勞工及勞權團體抨擊對象。
企業運用非典型雇用要注意哪些事情?
其實政府在近十年來,針對非典型雇用實施許多政策及法律規範。但並部分企業進用人力採用非典型雇用型態時,忽略政策趨向及法律規範,違法運用而不自覺。
等到勞檢上門,甚至勞工起訴告上法院,運用勞動事件法機制,大刀砍向雇主時,雇主才猛然驚覺自己已經跨越法律紅線,損人害己,得不償失。
運用派遣勞工要注意什麼問題?
2019年6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目的就是要禁止企業「轉掛」派遣勞工。依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實際上運用人力的要派單位,不得在派遣公司與派遣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或是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亦即實際用人企業要找派遣工,就不能事先面試或指定。
要派公司若違反前述規定,還是先行面試或指定,甚至已經受領派遣勞工給付勞務,派遣勞工可以在90天內以書面方式,向要派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而要派公司在接到意思表示起10日內,有義務訂定協商勞動契約。
派遣勞工依法有什麼權益?
以派遣勞工小明為例,雖然職缺跟勞健保掛在派遣單位B公司,若在面試過程實際參與者是要派單位A公司的面試官,小明應該在上班第一天起的90天內,也就是9月23日之前透過書面方式向A公司要求訂定勞動契約,這個通知書面最好以存證信函為之。而A公司收到小明的書面通知後,也必須在10天內前與小明協商勞動契約。
如果A公司逾期未跟小明協商,或是協商不成立,根據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起,也就是第11天開始自動成立勞動契約,內容比照小明工作期間條件。簡單講,小明的工作在派遣單位B公司的職位是多少薪水,就自動轉換過來A公司。
再來,不論是A公司或是B派遣公司,都不能因為小明提出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而是予以解雇、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的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此外,新的勞動契約生效後,與派遣公司原有勞動契約就直接視為終止。就算原勞動契約可能有服務年限,或年限前離職要返還訓練費用等規定,依《勞基法》第17條之1的規定,勞工不需負這些責任。
派遣勞動契約,原則不得「一年一簽」
除勞動條件落差之外,常見的「一年一簽」定期契約,也是另一個對派遣勞工不利之處,讓派遣勞工就業陷入不穩定的困境。然而根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除非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是特定性的工作,否則應為不定期契約。
此外,依據勞基第22條之一,如果派遣單位積欠派遣員工薪資,甚至倒閉,要派單位就得負起責任。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勞方可以轉要求要派單位給付;而且要派單位應該自請求提出起30日完成。
派遣勞工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若雇主不遵守前述勞基法關於派遣勞工的規定,派遣勞工除了可以申訴、檢舉,促使主管機關勞檢,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8、79條規定最重可裁罰100萬元以外,派遣勞工還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方式,適用勞動事件法來爭取權益。
對於派遣勞工而言,首先必須確認自己是不是被「轉掛」的派遣工。如果是,而且是在2019年6月21日後被轉掛的派遣工,可依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在到職後90天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要求簽訂勞動契約,要派公司不能拒絕,就算公司拒絕,只要你有提出,第11天勞動契約就會自動生效。
企業及人資主管關於派遣勞工要注意問題?
對於運用派遣勞工的資方或是公司人資主管,務必注意上述勞基法關於派遣勞工保護條文的規定內容:
1.如果希望透過派遣方式節省開支,就不要參與面試,也不要有任何指定行為,只要被舉證就要直接雇用。
2.如果公司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合約有轉掛行為條款,也應該儘快修正。
3.如果工作內容是繼續性的,不是短期性的業務,也建議僱主儘快將定期契約改為不定期契約,避免因為違法而遭裁罰。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