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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政府辦公日曆,要求員工週六補班,卻不付加班費,公司違法了嗎?

依照政府辦公日曆,要求員工週六補班,卻不付加班費,公司違法了嗎?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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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16:25

勞動事件法問與答

 

Q. 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就要求員工在2月15日補班違法?

 

A. 確實違法!

 

更精確地說,若企業完全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而未經勞資會議決議同意實施8週變形工時的話,將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一例一休」規定而違法。

 

以即將到來之農曆春節為例,如果企業是比照政府機關在1月23日小年夜當日彈性放假,連續7天放至1月29日,並要求員工在2月15日禮拜六補上班,卻未給2月15日當天休息日加班費的話,實質上是在運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週變形工時制度,依法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考量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合理空間,在105年1月21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令,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8週變形工時行業。

 

但企業要合法適用8週變形工時,依政府機關行事曆安排以「2月15日補上班」換「1月23日彈性放假」的前提,必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務上大部分企業沒有企業工會,所以應該經過勞資會議決議同意,此種同意須以勞資會議紀錄為證明方法。

 

貴公司開過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變形工時了嗎?如果沒有,貿然依政府機關辦公行事曆安排員工出勤班表,就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及第36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還須補給員工2月15日休息日加班費。

 

所以若企業要完全比照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者,一定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決議同意,才能合法地實施跟政府機關完全一樣的出勤班表。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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