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向律師諮詢時,律師請阿德拿出勞動契約,發現裡面有一個管轄法院條款,約定雙方若因勞動契約發生爭議,由A公司總部所在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阿德覺得這樣很麻煩,難道不能就近在南部打官司嗎?
阿德家住高雄,受僱於保險業之A公司台中分公司工作,後來調動到台南分公司,A公司總部設於台北市中正區,因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向A公司申請退休,A公司核定的退休金金額跟阿德自己上勞動部網站試算的金額相差達到一百多萬元,跟公司交涉也沒有獲得善意回應,於是阿德找了律師準備向A公司提起訴訟爭取自己的退休金權益。
阿德向律師諮詢時,律師請阿德拿出勞動契約,發現裡面有一個管轄法院條款,約定雙方若因勞動契約發生爭議,由A公司總部所在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阿德覺得這樣很麻煩,難道不能就近在南部打官司嗎?
由於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原則上是「以原就被」,也就是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原則上必須由被告住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畢竟訴訟是由原告挑起,是否有理由尚待審判,讓被告就近應訴以防止濫訴,比較公平。
但若當事人事先已經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依當事人合意決定。在實務上,雇主一般都會預先在勞動契約上約定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嗣後若因勞動契約發生爭議,可能就必須受到拘束。
但在本案中,此結果對勞工阿德不利,畢竟阿德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台北提起訴訟,不管是交通費用及委任律師費用打官司的成本都太高,經濟能力又比金融保險業的A公司少很多,最後阿德可能只能被迫放棄訴訟,含淚接受公司核定的退休金。
勞動事件法立法過程也關注到這個問題,因此在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第7條第1項前段也規定:「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因此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阿德的處境就不用這麼委屈,雖然雙方勞動契約有約定以A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這個約定是A公司片面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真的讓阿德審閱並有機會協商,阿德只能簽名,若法院認為這樣約定對勞工並不公平,則阿德可以選擇就近在勞務提供地的第一審法院即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給勞工的建議:
若要對雇主提起勞動事件訴訟,雖然一般勞動契約都會有第一審管轄法院的約定,但若認為這個約定對自己不公平,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工可以在雇主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勞工勞務提供地的法院中選擇對自己方便的地方法院起訴。
給企業人資的建議:
好好詳閱勞動事件法關於管轄法院條文規定,若要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條款,注意要多考量對雙方都公平的管轄法院,並實質與勞工協商,給與合理得契約審閱期間,以免事後被法院認定約定無效。
作者簡介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