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想要的正義實現了、滿足了,有人卻仍終日在暗地裡哭泣....
上周(7/4),一名兇嫌砍殺鐵路警察的事件,擒匪的員警傷重殉職,相信大家都很難過,也在此對英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員警致上最高的敬意。
難過之餘,很多人開始質疑,是不是法律太寬鬆、太多恐龍法官,甚至認為是不是因為推動廢除死刑,導致兇案發生。
讓我們問自己2個問題:
1. 你會為了一百多元殺人嗎?
2. 你會因為「覺得」刑罰不重就砍人嗎?
──或者說,你覺得他會因為刑罰很嚴峻就不砍人嗎?
有些人可能體會過人生裡有些時刻心理像是空的,被掏出來全掏空的那種,可能是遭遇了生命的低潮、甚至罹患精神疾病,這個時候的人,是根本不會在乎──也沒能力去在乎──任何社會規範的,生命中的所有都是虛幻的,就是一個魂不附體的人,他所想的,正常人難以理解,於是,就會成為正常人眼中的惡魔。
生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嗎?
首先,要主張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減免刑責,是要法官實質審查的,不是很多人覺得空口說說就可以減刑。而且為了慎重,實務上大多請專業的醫師做詳細的鑑定才下定論(相信我,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那是非常痛苦的)。
而且,據報導資料,鄭姓嫌疑人有躁鬱症,而自行停藥二年,依據刑法規定,在自己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的情形下,可能無法主張減刑。
不能開槍打他嗎?
本案是在近距離發生衝突的,警察無法預判嫌疑人有持刀的情形下發生的,根據美國警官提出的21英呎法則理論,在近距離內槍枝根本沒辦法勝過刀匕,更何況在人多的車廂內,更可能傷害無辜。
他這麼可惡,我們可以處死他嗎?
首先,依據法律規定,一般情形下可以。
死刑,之所以可能有用,是因為正常人懼怕他,當有人沒能力在乎或不懼怕他的時候,就算是再殘忍的刑罰,都是沒有用的。法律的正義有極限、死刑也有極限,不是萬靈丹,再殺更多人也沒辦法加重了(你沒聽錯,死刑可能鼓勵犯罪),最可怕的是,關了、殺了,相同的事件還是一樣會出現。
政府的責任,應該首先接住所有在人生意志力邊緣即將掉落的人;真的有悲劇發生了,刑法才有辦法用來隔離危害社會的並矯正失常的人。
你可能忘了,不到一年前,法務部才執行槍決。
盼到被告槍決,嚷嚷著判死刑的大夥滿意了、走了,真是大快人心、正義終於獲得伸張!但在另一角,被害者家屬還是在沒有賠償的日子下,要過完一生。而比起受害者家屬的遭遇,是應該最令人不寒而慄卻再再被忽略的,下一個殺手,還在我們「正常人」之中,而「幸運」一點,可能是就在你身旁。
很多人想要的正義實現了、滿足了
有人卻仍終日在暗地裡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