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新職錄取固然高興,但不要被喜悅沖昏頭,勞動契約條款還是要詳閱,不合理的條款該爭取修正還是要爭取,不要貿然簽名,以免事後懊悔。
66歲的阿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台北市內湖科學園區的A公司,被外派到印尼當台幹。最近覺得年紀大了,也到達勞基法規定的退休年齡,於是向公司申請退休,公司也受理阿德的退休申請,但核定下來的退休金金額跟阿德自行計算的金額差了300多萬元,經詢問公司人資承辦同仁,發現公司計算他的退休金基數時,並未算入派駐海外津貼,所以形成很大的差額。
阿德很不甘心,據理力爭也未獲得公司善意回應,於是回台灣找律師準備提告,爭取應有的權益。但律師請阿德拿出勞動契約,發現裡面有一個管轄法院條款,約定雙方若因勞動契約發生爭議,由印尼雅加達地方法院管轄。阿德覺得很沮喪,難道不能就近在自己的家鄉台灣打官司嗎?
台灣有不少跨國企業來台設點並招募本地勞工,也有不少台籍員工受僱於台商被外派到海外工作,大部分的勞動契約會約定管轄法院。新到任員工往往沒有詳閱相關條款就簽名,等到發生勞資糾紛時,發現管轄法院是約定在國外,這對經濟上較弱勢的勞工將形成很大的訴訟成本障礙:因為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不知道到哪裡請律師,律師費用又往往比台灣昂貴很多。
以本案為例,依目前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勞工跟雇主既然已經在勞動契約約定管轄法院,雙方可能就必須拘束。但此結果對勞工阿德相當不利,阿德要到印尼打官司的成本太高,資源又比能外派台幹到印尼工作的A公司少很多,最後阿德可能只能被迫放棄訴訟,含淚接受公司核定的退休金。
《勞動事件法》立法過程也關注到這個問題,因此在第5條規定:「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因此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阿德的處境就不用這麼委屈,固然雙方勞動契約有約定以印尼雅加達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條款,但A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我國境內,依前述法律規定,這個合意管轄違反《勞動事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此阿德不受該條款拘束,阿德向我國法院起訴,法院也會受理。又因為A公司所在地在內湖,因此阿德可向有台北市內湖區民事訴訟第一審管轄權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爭取自己的權益。
不過若是A公司認為多發了退休金給阿德,欲對阿德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溢發的退休金,雙方勞動契約中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仍然有效,因為《勞動事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是「勞工得不受拘束」,而非「無效」,若A公司逕行在台灣起訴的話,阿德可以抗辯應由印尼法院管轄。
給勞工的建議:
獲得新職錄取固然高興,但不要被喜悅沖昏頭,勞動契約條款還是要詳閱,不合理的條款該爭取修正還是要爭取,不要貿然簽名,以免事後懊悔。
給企業人資的建議:
好好詳閱《勞動事件法》相關條文規定,不要惡意片面制訂對勞工極度不利的管轄權法院條款,以免在爭議發生時無法拘束勞工,反而拘束到雇主,偷雞不著蝕把米。
作者簡介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