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一場滅門血案
昨天香港爆發百萬人反送中大遊行,今天,我們來講一個有一點點關聯的滅門血案。
有1天,你的兩個弟弟,去中國找爸爸。他們3個回台灣以後,警察到了你家,說你的爸爸和你的2個弟弟,3人涉嫌在中國強盜、還殺了5個人,中國因此發布紅色通緝令。檢察官偵辦後把他們3個起訴。
台灣的檢察官沒辦法去中國辦案,送到台灣的,只有中國公安做的筆錄、和物證的照片。
還好,案件進到法院,法院不採信這些證據,強盜殺人的部分,一審判決無罪。
沒想到,案件進了2審突然逆轉,法院相信這些證據了,於是爸爸和兩個弟弟被判了死刑。
案件在法院來來回回,爸爸在看守所中過世。最後,最高法院終於駁回他們的上訴,纏訟10年的案件,死刑確定。
再過了幾年,爆發學運,學運結束後沒多久,有一天你在新聞上看到,法務部要執行死刑,而你的2個弟弟在執行的名單中,那天晚上,中華民國殺死了你個2個弟弟。
沒錯,就是發生了
上面的恐怖故事,俗稱「杜氏兄弟案」。故事的兩個弟弟是杜明郎、杜明雄兄弟和他們的爸爸杜清水。杜清水 2010 年在看守所中逝世,杜明郎、杜明雄兄弟在 2014 年 4 月 29 日被法務部長羅瑩雪執行槍決——中華民國殺了他們家3個人。
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議點在,中國公安做的鑑定書、筆錄,到底能不能當作證據?
這個案子的關鍵證據都在中國,台灣只收到照片,由中國公安找來人鑑定;在中國的證人,也只拿到中國公安做的筆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規定,所有的證詞,原則上必須是證人在法官面前講出來的,才能當作證據。不過,也有一些例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之下,像是在警察面前的陳述、公務員製作的文件,例外可以當作證據。
鑑定的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由法官指定專家擔任鑑定人,並且提出報告,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把鑑定人叫來法庭接受檢察官和辯護人雙方的交互詰問。
大家發現問題了嗎?
證物在中國,我們只能看他們的鑑識報告和照片,台灣沒辦法把東西拿過來自己鑑定,也沒辦法把中國的鑑識人員叫過來詰問。另外,中國公安機關的鑑定水準也令人懷疑。
證人在中國,我們只能看中國公安做的筆錄,沒辦法把證人叫過來。此外,證人還有前後證詞矛盾的問題,甚至也沒辦法直接指名就是杜清水父子做的。
反正法院是信了
一審法院認為,這些證據沒辦法讓法官產生有罪的心證,因此判決強盜殺人的部分無罪。到了二審以後這些卻翻盤變成有罪,最後,最高法院 2012 年駁回上訴,全案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這麼認為:
中國公安機關的鑑定人員也是公務員,除非「顯然不可信」,不然他們做的鑑定書都可以當證據啦;犯罪證物雖然沒有送來台灣,不過既然有照片了,反正被告也沒有 argue 這部分,有圖有真相,就當作是證據了。
台灣與中國有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是我們可以藉由「共打協議」,向請求中國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所以中國公安也可以算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司法警察」,他們做的筆錄也可以算是在「警察面前的陳述」。
最後,是這個判決最精彩的部分,我們直接貼原文: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1979年7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1996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你相信嗎?反正最高法院是相信了。
2014 年 4 月 29 日,馬英九政府的法務部長羅瑩雪簽署死刑執行令,當中包括杜氏兄弟。
兩岸共打協議?
最後我們來談談最高法院判決裡提到的「共打協議」。
這份「共打協議」是 2009 年馬英九政府時期與中國簽訂的,目的希望能加深台灣與中國雙方在打擊犯罪和司法上的合作。
不過,其中的一些條文引起相當大的爭議:像是在第2 章第 4 條「合作範圍」中,犯罪類型包山包海。另外,還規定「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另外,在第 5 條也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當然,協議不是沒有規定拒絕的辦法,在第 15 條提到:「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不過,要如何不予協助只有法務部發布的作業要點可以參考,換句話說,法務部其實可以說改就改。
共打協議有什麼問題?像是今天有一群人成立一個法律粉絲專頁,結果一天到晚不講法律扯政治,三不五時還開幹中國,公然侮辱習近平,顯然就是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還好我們之前沒有亂投票,還不至於被「共同打擊犯罪」送到中國。但是,如果之後亂投票了呢?
台灣版「送中協議」,還可以送你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