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幼台出道的「小蜜桃姐姐」,37歲女星朱安禹,2011年閃嫁10億身家大陸富商李慎言,近日誤傳婚變,原因是老公投資失利欠債。細數近年很多女星都曾風光出嫁,例如徐若瑄、胡慧中、陳柏渝等,但最後都因財產債務問題,登上新聞版面。該不該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另一半的債務問題,配偶一定要承擔嗎?財產風險管理師顏宏斌的建議如下....
經常有醫師或企業經營者問我:該不該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因為他們財產風險遠較一般人高上許多。
「我怕生意失敗,銀行債主找配偶求償」
「擔心醫療糾紛發生,家屬找配偶討債」
「害怕夫妻生前有債務會留給小孩!」
究竟:分別財產制有什麼效果?有什麼限制?該不該拖著腦公/腦婆去辦?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男女平權的財產制演進歷程
先總結該不該辦理分別財產:
1.如果你很有錢、每年也有超高收入,而配偶沒錢又濃濃小心機內建「愛我請給我錢」光環,可以考慮辦理。
2.如果兩個人收入都不錯,辦不辦實質意義不大。
瞭解究~竟~要不要辦理「分別財產」,先來聊聊財產制度演進的偉大歷程。雖然很多男女平權的觀念,對現代人而言都是稀鬆平常一片蛋糕,可整個修法演變,一路是搖搖晃晃又跌跌撞撞。
特別是你要衝撞傳統父權沙豬主義,把「女人是男人附屬品」觀念給移除掉,在當時的背景,無疑是行駛在金正恩面前的美國第七艦隊。
整個夫妻財產制度演變,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統一財產制
最早的夫妻財產制度,幾乎是不分你我的,但絕對不是各位看倌心中所想:愛到情濃,你儂我儂。而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妻出嫁之前的原有財產,收益由夫收取;無法證明為妻原有財產,推定為夫所有。
除了對妻之財產權嚴重不公平之外,還有另一層問題:小三的財產,仍為小三所有,妻不如妾。(因為立法沒規範小三財產推定為夫所有)。
如果這種制度還能沿用至今,那蔡姓總統會眉頭一皺表示案情並不單純。然而,這法規的修訂就像連假時塞車雪隧,竟然經歷漫長50年,才終於在民國74年迎來曙光。
第二階段:聯合財產制(舊)
統一財產制的不合時宜,猶如身材走樣明星硬塞進晚禮服,台上台下都不舒服。這時候,立法的大大們就為女森說話了:兩性平等,當然要維護女性的財產權,於是,登記誰就會是誰的。
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如果不知道是誰的,就當作共有的好惹,而且原則上要由夫來管理。(按摩都要做全套了,立法居然立半套?)
名義上共有,而管理權歸丈夫,就像你到家門卻發現沒有鑰匙、進茅房卻發現沒有廁紙、想買唉鳳卻沒有銀子,很快又遭到民意如流水挑戰,迎來修法。
第三階段:法定財產制(現)
同樣是「登記誰名下就是誰的」而且再將財產分為婚前、婚後,而無法證明為婚前財產,則推定為婚後。
所以財產不再是「推定為先生」、「推定為共有,管理歸先生」,而真正演變到「登記誰,就是誰的」。更重要是:這階段修法,肯定了家事勞務對於家庭經濟貢獻,保障婚姻中弱勢經濟者,產生新的權利: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終於,要進入主題了 (前面都在說書)
財產制度就是男女平權觀念的演進
財產差額請求居然變成討債利器
很久很久但不是古早年代,妻子就是居家、相夫、教子,難得拋頭露面打打工,都被當成不檢點沒有婦德。
可是沒工作哪有銀子?以前更不會有親子部落客、知名媽媽MBA網紅的存在。經濟弱勢配偶,離婚後更失去收入來源,而且否定女性家事勞務付出的貢獻。
於是,就讓婚姻中經濟弱勢者,可以向對方要求財產差額的一半。以公司觀念來理解:兩人合夥經營,拆夥時可以帶走這段時間共同經營成果。
這樣的設計,可以保障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經濟弱勢的一方,使婚姻(交易)穩定和諧。
可是,卻產生了一個漏洞:債權人代位行使。
當年各大銀行拼命發卡,猶如這幾年被捧上天的共享單車:行銷預算無上限,信用額度無底線。那個卡奴流竄年代,立委豬公們為讓財團方便討債,於是修法取消差額請求權的一身專屬性。
原本用來保護婚姻經濟弱勢者的AT立場,轉眼變成配偶揮之不去的毒霾,讓人無法喘息。
修法等同開了特洛伊後門,各種夫債妻還、妻債夫償,甚至為ex背債的案例,從此有如黃河氾濫,一發不可收拾~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個漏洞導致民不聊生各種燒炭造成空氣污染,很快在101年12月7日修正,改回一身專屬性。我們總結這一階段:
1.夫妻才能共享婚後攜手打拼的成果
2.債權人不得代為行使差額分配請求
3.配偶無須再代為清償
4.該權利不得讓與、繼承
至此,原本法定財產的漏洞又被補上。
分別財產?法定財產?該如何選擇
或許到這邊,有人還是不瞭如何選擇,就讓我們快速瞭解兩種財產制度的差異。
分別財產制:
1.財產分開,各自所有權
2.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3.債務各自負擔、清償
4.無「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
1.財產分開,各自所有權
2.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3.債務各自負擔、清償
4.有「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為了不考驗大家的眼力,我將上述複雜的條款整理成一張表: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幾乎如出一轍
兩者幾乎一模一樣,差別只在「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有無。
可以這樣說: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餘所有權、管理、收益、處分等,一概不變,而且都無須替配偶擔保或代為清償債務。如果以債務預防角度,實在沒必要辦理分別財產。
分別財產,只在防範配偶分產時很有效,特別是雙方資產或所得懸殊,可避免日後離婚時財務風險。(可是也要配偶願意辦)
總結
如果沒有耐心聽故事的,直接看結論就好:
1.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幾乎沒有差別
2.夫債妻還這種狀況,101年修法後已不易發生
3.剩餘財產差額請求,彰顯家庭勞務是有經濟貢獻的
至於意圖利用離婚規避債務等行為,有何風險、實務上的問題,有機會在與大家分享。
※本文獲風險管理師顏宏斌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作者簡介
銳思風險管理顧問首席,認證財務顧問、風險管理師。
從事風險管理工作十三年,上百位醫師諮詢經驗。
專門研究處理各種求償、調解、信託、稅務、車禍等風險移轉的工具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