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來書店昨日由律師陳又新揭露,一名不識字的清潔阿姨在博客來工作20多年正常上下班打卡,被解僱卻沒有退休金,博客來疑似是「假承攬真僱傭」,引爆社會輿論,除了勞動部要介入調查外,統一超也緊急調離總經理職務,博客來也發聲明表示不會解僱阿姨,會將其轉清潔公司僱傭。
事實上不止底層人員面對勞動關係時很弱勢,也曾有一位銀行執行副總,月薪62萬,在職10年內共領取2億多元的優渥薪資,但2016年度考績遭評為乙等,2017年10月底被銀行主動解除契約,門禁卡和公務郵件都遭封鎖,憤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但台北地院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非僱傭關係,判決敗訴。到底僱傭、委任、承攬契約,哪裡不一樣,聽聽勞資專家周海威怎麼說...。
(原文刊載於2019/5/22,更新時間為2022/12/24)
這幾天有朋友問我一個問題,關於公司的顧問是否屬於僱傭關係?是否得直接管理、並進行考核?其實這個問題每個月我在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時,都會出現。
就如同我之前的文章所說,大家對於法令的認識的確比以前進步許多,但濫用的情況也變得比較嚴重,所以針對朋友的問題,我用這個主題分享,但其實勞動契約的範圍實在是很大,如果要將民法、憲法納入討論,怕大家真的看不下去,我開這個部落格的目的就是將自身經驗以簡易的文字表達,讓大家可以用最簡單的方式來了解其中的內容為何。
今天我只針對僱傭、承攬、委任契約加以說明,並舉實例來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契約白話來說,就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勞工到公司後,是要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做一個完整的說明與規範,以保障雙方的權利,而就法理上來說的話,勞動契約必須合符三個要件:
1. 基於從屬關係
2. 提供職業上之勞務
3. 給付報酬
意思就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同時也必須從雇主處獲得從事上述勞動對價之工資,才符合勞動契約上當事人之資格。
而所謂職業上之勞動力,不一定專指服勞務者平日主要賴以維生之技能為限,只要當事人有提供勞務換取工資之主觀意識,且該勞務性質以社會一般標準可評價為得以換取工資程度者為已足。
另一要件必須是要有獲有工資為限,且該工資必須是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屬於勞務提供之對價。
A 僱傭契約:(勞動主管機關唯一認可的勞動契約關係)
『當事人約定,一方(受雇者)在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間之內,為他方(雇主)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
小周1/1到公司報到,在公司擔任會計的工作,每天上下班打卡時間是0800~1700,週休二日,薪資是50,000/月,公司在其到職時就照相關規定加保勞健保。
(1)每天在公司的規定下來上班,並從事會計的勞務行為,並有50,000月薪的勞務對價。
(2)有勞保與健保。
(3)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範。
B 承攬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承攬人)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待工作完成之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Ex:
小周是個會計師,與威海公司約定每月25~30號之間到公司做查帳的動作,時間以小周會計師的業務行事曆為準,報酬以案件完件數計算,採月結制。
(1)勞動契約是以勞務給付為目的,但承攬契約是以勞務的成果為目的,會計師若沒有將公司月底查帳處理完成,是領不到結案的報酬。
(2)小周不受到公司的指揮監督,也無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從屬關係。
(3)不屬公司的編制人員,所以更無需加勞健保。
C 委任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而他方允諾處理的契約。
Ex:
小周是個會計師,與威海公司簽立訓練財務人員教育訓練合約,合約以三年計,內容包含財務人員教育訓練、財務課程授課、定期就財務人員專業項目加以考核,三年共計200萬新臺幣。
(1)勞動契約是以給付為目的,但委任契約是處理事務為目的(訓練威公司財務人員),中間的教育訓練僅為手段而已。
(2)在委任契約中,小周會計師(受任人)為了完成委任的目的,可以在威海公司(委任人)授權範圍內,自行裁量(如何訂定教材、如何制訂考題…等)處理事務的一切方法,雙方不具有從屬關係。
(3)委任契約也是一種有償契約,由威海公司(委任人)給付三年200萬新臺幣的報酬。
(4)非公司的編制人員,所以也無需加勞健保。
以此為判斷,其實就可以簡單的判別出三種契約的不同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