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酒駕問題,法務部最近提出多項對策,其中包含「酒測達一定標準以上視同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修正草案。但,你知道什麼叫做「不確定故意」嗎?
🎸某天在台北市發生三起車禍,分別造成一人死亡。經調查發現三名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都超過0.25 mg/L(超過刑法標準),但是這三名駕駛卻有不一樣的口供(都確認屬實,沒有說謊):
🚕駕駛A說:「我就是要撞死他才開車上路的,你應該要誇獎我酒駕還可以這麼精準的撞死人!」
🚗駕駛B說:「我爸董事長,我媽立委,喝酒上路又怎樣,撞死人也沒差,我賠得起!」
🚙駕駛C說:「朋友慶生,喝了點小酒,我知道酒駕有危險,但我覺得我很清醒,就算喝酒我也不可能撞到人,沒想到發生這樣的意外…」
這三個人事實上都撞死了人沒有錯,但因為分別抱持著不同的「心態」,也就導致法律判斷這三個人是不同的「犯罪」。
A抱持著殺人的心態,也就是「故意殺人」,只不過透過酒駕的方式實現,因此要用「殺人罪」來處罰他;
B不是抱持著殺人的心態(不是故意殺人),但在B的心中「默許」了撞死人的情況發生,這種「就算…也沒差」的心態,就是「不確定故意」;既然B認為「就算撞死人也沒差」,就是「不確定故意殺人」。
而不確定故意,既然也有「故意」兩個字,暗示了這種人的邪惡程度與「故意」沒有什麼兩樣,因此在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當作故意來處罰」。
(也有人把不確定故意稱為「間接故意」,在法院判決當中基本上可以當作同一個意思)
C並沒有抱持著殺人的心態,更不覺得撞死人也沒差,反而是相信自己的技術,認為(甚至「希望」)不要有人被車撞死,因此C不是故意殺人,也不是不確定故意殺人。這種「以為會沒事,結果還是出事」的心態,是一種「過失」,也就是俗稱的不小心。
🎸講到這邊,我猜你要不是覺得「誰管你是故意過失,撞死人就是殺人,講這麼多?」,要不是覺得「什麼叫不小心?這明明就是故意,最好是不知道會撞死人!」。假如我猜中的話,先不要關閉網頁或上一頁:
1⃣如果你覺得「撞死人就是殺人」:
撞死人就是殺人沒錯,但是基於不同的理由、不同的心態,它代表的意義就不相同,處罰的手段也應該不相同。
舉例來說,你的花瓶掉落陽台砸死路人,同樣是殺人,我們應該把你跟強盜殺人犯的行為當作一樣的嗎?你沒有拉手煞車,汽車滑落山坡撞死路人,同樣是殺人,我們應該把你跟擄人撕票的行為當作是一樣的嗎?
從客觀上來看,每一個情境都是一個生命的消逝,但心態不一樣,邪惡程度就不一樣;邪惡程度不一樣,需要的處罰與矯正方式就不一樣。這就是為什麼不能用同一個標準來處理不同殺人的情況,所以「故意殺人」跟「過失致死」也不能當作同一件事。
2⃣如果你覺得「這明明就是故意」:
假如你是這樣想,那麼你應該同意「故意、不確定故意、過失」是三件事,而且要做不同處理;而你不同意的應該是:憑什麼這樣是故意?這樣是過失?
這個疑問,就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不管修不修法,都不影響事實的判斷。
像是C的情況。我猜很多人覺得:「喝酒不開車,不是常識嗎?喝了酒開車,不就是故意?」因此認為「喝酒上路」等於「故意殺人」。
但喝酒上路,就是想要殺人嗎?我不這麼覺得,如果你曾經看過酒駕的現場,或是身邊有朋友曾經酒駕過,你能把他們跟殺人犯連結在一起嗎?
他們很可惡,他們很不把人命當作一回事,但他們不是為了殺人而喝酒上路、他們也不覺得撞死人沒差,「冒險」跟「故意」終究是兩回事,即便不幸酒駕造成死亡,仍不能把他們當作故意殺人犯來處罰。
🎸酒駕要處罰,酒駕致死當然也要處罰,但怎麼樣都不能把酒駕致死當作故意殺人、不確定故意殺人來處罰,因為事實上就是不一樣。就好比你說一隻雞「跟豬一樣胖」,但你不能說「這是一隻豬」,因為事實上它就是一隻雞。
那你說這些很可惡的人該怎麼辦?
加重處罰,或許是一種選擇。自從我國開始加重酒駕的處罰以後(調降酒測濃度、加重刑度),確實酒駕情形有下降,但你我也知道,酒駕還是時常發生,因此我不覺得加重處罰會有很好的效果。
這次法務部提出的酒精鎖概念,反而是讓我比較期待的,透過物理上強制禁止開車的方式來達到現實上無酒駕的發生。但,到底酒精鎖要怎麼運作、規避的方式容不容易,可能要看實際上的方案出來才知道。
但比起這些,我希望你也能想想:為什麼你不會酒駕?是因為刑法有處罰嗎?還是因為你在乎他人與自己的安危?為什麼你在乎?為什麼有人會不在乎?
要怎麼讓潛在酒駕者能夠「在乎」,我覺得才是能夠真正讓酒駕消失的唯一解藥。
作者:雷皓明 (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85010共同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