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好想離婚,可是先生說離婚後我什麼都拿不到,律師,真的會這樣嗎...?」
我是Tina,5年前結婚,婚後懷孕,先生婆婆就要我辭職,強調「男主外、女主內」,說我在家照顧公婆、小孩,先生才能無後顧之憂、小孩才會幸福快樂的成長。
我當時沒多想,聽了大家的建議便辭了工作當家庭主婦,沒想到這成了我除了和他結婚外最後悔的決定。
家庭主婦的我每天行程是:
清晨五點,起床、出門買菜
早上六點,準備一家人的早餐、叫孩子起床、幫孩子準備梳洗跟換衣服
早上七點,孩子們吃完早餐,收拾跟清洗早餐的碗盤,送孩子們出門上課
早上九點,先生出門後,開始洗衣、燙衣、曬棉被、掃地、拖地、清潔衛浴廁所
中午十一點:準備午餐給公婆吃、收拾
下午三點,公婆要我陪同出外散步,一走就是一兩個小時,
下午五點,趕去學校或補習班接孩子們下課,看孩子們的聯絡簿、讓孩子吃吃水果、讀書寫功課
下午六點,馬不停蹄繼續準備晚餐。
晚上七點,先生回到家,全家人享用晚餐,當然,晚餐過後,由我收拾。
晚上八點,檢查訂正完孩子的作業,讓孩子們洗澡吹頭髮,
晚上九點,睡前會陪孩子們說說話、講故事,直到他們入睡。
那先生在幹嘛呢?
除了上班時間上午9點到晚上7點以外的時間,下班後,他就是個無行為能力人,除了吃、喝、拉、撒,只會躺在床上滑手機,常常還會抱怨我跟孩子的聲音吵到他。
每天這樣過日子雖然疲憊,但我總想著為了家人的健康跟幸福,我應該咬著牙撐著。直到我發現先生手機裡跟小三不堪入目的對話內容,才發現原來老公已經外遇二年多了,跟我說要投資房地產,結果是金屋藏小三...。
與其說不想跟我離婚,我覺得他只是不願意放棄一個免費的台傭。
畢竟,這麼多年來,所有的付出他已經視為理所當然,除了我之外,誰會如此用心對待他的父母?誰讓他完全不用擔心孩子的生活教育問題?誰能完全遵照他的指示命令完成每一件家務瑣事?也許有吧,但現在的我不願意了,已經回不去了。
提出離婚後,先生開始歇斯底里,一下怒罵摔東西,一下痛哭求饒,甚至直接恐嚇我:「妳一個女人家沒有工作,如果離婚了,我的錢妳一毛都別想拿走!」我愣住了,難道這些年我對家庭的付出什麼都不是,全讓先生坐享其成甚至都送給小三嗎?
雷律師告訴你,離婚後你可以就夫妻兩個人婚後的財產取得一半!
在臺灣,大部分的夫妻都不會事先用書面約定好「結婚後,夫妻的財產全部共有」或「結婚後,老公的財產歸老公、老婆的財產歸老婆」,於是民法就做了一個設定,假設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婚後的財產要歸誰、要怎麼分配,那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單來說,依照法定財產制,如果夫妻離婚,婚後沒有所得或所得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婚後所得比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那要怎麼計算可以請求多少呢?可以大概先這樣計算:
【第一步:計算另一半跟自己的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
婚後的財產,是指結婚後才增加的所得,例如結婚後領的薪水、用結婚後的薪水買的房子或車子,這些財產都是因為夫妻婚後努力才取得的成果,應該納入計算;反之,婚前的財產是各自努力的成果,不在計算的範圍內。
1.假設本案中:
Tina婚後現存的財產有:繼承岳母的現金300萬。
老公婚後現存的財產有:現金500萬、婚後購買的房子一間1000萬、婚後公公贈與的房子2000萬。
2.Tina的婚後財產:300萬
老公婚後的財產:3500萬元(計算:500萬+1000萬+2000萬=3500萬)
【第二步:兩個人的婚後財產要分別扣除繼承、受贈或無償拿到的財產】
法律的思考邏輯是,因為無償拿到的財產也不是靠夫妻婚後的努力取得的,自然不應該將這些財產納入計算,所以即使是婚後取得,也要扣除。
所以本案中,Tina的婚後財產要扣掉繼承的現金300萬,剩下0元(計算:300萬-300萬=0萬)。
老公婚後財產要扣掉公公贈與的房子2000萬,只剩下1500萬(計算:3500萬-2000萬=1500萬)
【第三步:兩個人的財產相減後再除以二】
既然已經計算出依照婚後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財產範圍,那這樣的成果自然應該要平分(就算Tina是家庭主婦,先生也是因為Tina分擔家務,才能出門工作賺錢啊!)。
所以本案中,先生的財產有1500萬元,Tina計算後根本沒有財產了。所以1500萬-0萬=1500萬,1500萬÷2= 750萬,Tina可以依法在離婚後可以跟先生請求750萬元,並不是跟先生說的一樣一毛都拿不到喔。
律師勸世相談室:永遠不要將別人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
傳統上的「男主外、女主外」觀念,讓很多妻子為了家庭放棄自己的工作、願意全身投入當家庭主婦照顧家人,但這並不代表,妻子「本來就應該」為家庭付出,或「本來就應該」為丈夫打理好一切家務,就連法律也認為,夫妻應該要共同努力維繫家庭、一起分擔責任,如果在婚姻中取得了經濟上的成果,夫妻也應該要能夠共享這個成果。所以說,家庭主婦們請記得,先生能在外工作打拼無後顧之憂,也是你辛苦分擔家務才讓他能賺得的!沒有人的付出該被視為理所當然!
作者: 雷皓明 (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85010共同創辦人)